《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损害人民币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制造和传播有关人民币的虚假消息的行为属于损害人民币行为,会影响人民币正常流通,危害金融秩序,性质十分恶劣。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这种行为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