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同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以这条法律为依据,我想请问法律专家,为什么为什么在各个城市的许多用人单位要求 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工作28天甚至30天.还有我想问是不是劳动法某些条例只保护用人单位和合同制的劳动者,而不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呢?就如41条,我国<<劳动法>>48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据这一个我想请问专家,用人单位(甚至是政府总部门)在用老人(男有50,60岁以上,女有45,50以上的).时,只给他们300-400元的工资,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这又是怎么回事呢?是不是没有劳动权力能力有劳动能力的人(比如:男60岁以上身体健康者),不享有这一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