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门市160平米,在2006年8月17号拆迁,开发商签了个合同,过度期是18个月,每平米补偿停业停产费180元(相当的亏,2007年我们市政府出的新文件,我这个门市所在地段是每平米是700元,当然合同我们已经签了,也不好在去问要这高了)但现在18个月的过度期满了,开发商还是只承认给我180元每平米18个月,这样合法吗?以前签的合同也没写清楚,2006年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是这样写的,也不清楚,看不明白是什么意思。第二十九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自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应加发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上面哪个加倍开发商的解释是只针对住房,对吗?
非住宅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应加发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上面哪个加倍开发商的解释是只针对住房,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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