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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网获刑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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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楼2014-06-10 17:45回复
    1哪些人过去为啥敢害我。2哪些人现在为啥敢不主动的给我发我要求的所有赔偿。


    来自手机贴吧2楼2014-06-11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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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04 1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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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上富人多的很,我不与那些坏人再说话了。


      来自手机贴吧3楼2014-06-11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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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


        来自手机贴吧4楼2014-06-11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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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我想把梁广辉一脚踢倒在地上,用尖铁棒照她的全身乱扎,扎得她千疮百空不得好死丧命,她早死,我少一个盯着我的祸害。


          来自手机贴吧5楼2014-06-11 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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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来人得说自己该说的实话。


            来自手机贴吧6楼2014-06-11 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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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


              来自手机贴吧7楼2014-06-11 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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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顶你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4-06-11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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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04 09: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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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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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来还真的要注意啊,造谣诽谤,破坏秩序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9楼2014-06-11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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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狠人狠咱一下,从1995年至今已20多年了,20多年,咱计较了,要她的命,咱不计较了,都过得去算了。


                    来自手机贴吧10楼2014-06-11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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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


                      来自手机贴吧11楼2014-06-11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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