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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来书云:“闻语学者,乃谓即物穷理之说亦是玩物丧志,又取其厌繁就约涵养本原①数说标示学者,指为晚年定论,此亦恐非?”
朱子所谓格物云者,在即物而穷其理也。即物穷理是就事事物物上求其所谓定理者也。是以吾心而求理于事事物物之中,析心与之理为二矣。夫求理于事事物物者,如求孝之理于其亲之谓也。求孝之理于其亲,则孝之理其果在于吾之心邪?抑果在于亲之身邪?假而果在于亲之身,则亲没之后,吾心遂无孝之理欤?见孺子之入井,必有恻隐之理。是恻隐之理果在于孺子之身欤?抑在于吾心之良知欤?其或不可以从之于井欤?②其或可以手而援之欤?是皆所谓理也。是果在于孺子身欤?抑果出于吾心之良知欤?以是例之,万事万物之理莫不皆然,是可以知析心与理为二之非矣。夫析心与理而为二,孟子之所深辟也。
务外遗内,博而寡要,吾子既已知之矣,是果何谓而然哉?谓之玩物丧志,尚犹以为不可欤?若鄙人所谓致知格物者,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也。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致吾心良知之天理于事事物物,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致吾心之良知者,致知也。事事物物皆得其理者,格物也。是合心与理而为一者也。合心与理而为一,则凡区区前之所云,与朱子晚年之论,皆可以不言而喻矣。
①厌繁就约涵养本原:“厌繁就约”出自朱熹的书信《与刘子澄》;“涵养本原”出自朱熹的书信《答吕子约书》。均收入王阳明的《朱子晚年定论》中。
②“其或”句:见《论语.雍也》,原文“宰我问曰:‘仁者,虽告之曰,井有仁焉,其从之也?’子曰:‘何为其然也?君子可逝也,不可陷也:可欺也,不可罔也。’”
【译文】
来信说:“闻听先生对求学的人说过,即物穷理之说也是玩物丧志。又将(朱熹的)关于厌繁就约、涵养本原学说(等书信汇编成集),展示给求学的人看,说是朱熹先生晚年的定论,这恐怕也不对吧?”
朱熹先生关于格物的说法,是就事物本身而穷究其理。即物穷理,是指在事事物物上探求其原本具有的理。是用我的心到事事物物中去求理,是将心与理一分为二了。在事事物物中求理,就好比是在父母身上求孝的理。在父母身上求孝的理,那么,孝的理究竟是在我的心中,还是在父母的身上呢?如果真在父母身上,那么,父母去世后,我心中孝的理不就消失了吗?看见孩童落到井中,必有恻隐(之心升起)的理。这个理到底是在孩童身上,还是在我内心的良知上呢?或许不能跟着孩子跳入井中,或许可以伸手来拉他援救,这都是所说的理。这个理到底是在孩子身上,还是出自我内心的良知呢?从这些例子中可以看出,万事万物的理莫能例外(都无法脱离我的心而存在)。由此可知,把心与理一分为二是错误的。把心与理一分为二,是告子的“义在外”的说法,正是孟子全力反对的。致力于外物而遗弃了内在,知识广博却不得要领,亲既然已经知道了这些,到底又是什么造成了这些弊端呢?说它是玩物丧志亲难道还认为不对吗?像鄙人所说的致知格物,是将我心的良知推致到(顺应天理而呈现于我面前的)各种事物上。我心中的良知,也就是所说的天理,把我心良知的天理推致到各种事物上,那么,各种事物都能得遂其天理了。推致我心的良知,即是致知。事事物物都得到理,即是格物。这就是把心与理合而为一。将心与理合二为一,那么,前面不才所讲的和《朱子晚年定论》中所说的,都可以不言而喻了。
【原文】
来书云:“闻语学者,乃谓即物穷理之说亦是玩物丧志,又取其厌繁就约涵养本原①数说标示学者,指为晚年定论,此亦恐非?”
朱子所谓格物云者,在即物而穷其理也。即物穷理是就事事物物上求其所谓定理者也。是以吾心而求理于事事物物之中,析心与之理为二矣。夫求理于事事物物者,如求孝之理于其亲之谓也。求孝之理于其亲,则孝之理其果在于吾之心邪?抑果在于亲之身邪?假而果在于亲之身,则亲没之后,吾心遂无孝之理欤?见孺子之入井,必有恻隐之理。是恻隐之理果在于孺子之身欤?抑在于吾心之良知欤?其或不可以从之于井欤?②其或可以手而援之欤?是皆所谓理也。是果在于孺子身欤?抑果出于吾心之良知欤?以是例之,万事万物之理莫不皆然,是可以知析心与理为二之非矣。夫析心与理而为二,孟子之所深辟也。
务外遗内,博而寡要,吾子既已知之矣,是果何谓而然哉?谓之玩物丧志,尚犹以为不可欤?若鄙人所谓致知格物者,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也。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致吾心良知之天理于事事物物,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致吾心之良知者,致知也。事事物物皆得其理者,格物也。是合心与理而为一者也。合心与理而为一,则凡区区前之所云,与朱子晚年之论,皆可以不言而喻矣。
①厌繁就约涵养本原:“厌繁就约”出自朱熹的书信《与刘子澄》;“涵养本原”出自朱熹的书信《答吕子约书》。均收入王阳明的《朱子晚年定论》中。
②“其或”句:见《论语.雍也》,原文“宰我问曰:‘仁者,虽告之曰,井有仁焉,其从之也?’子曰:‘何为其然也?君子可逝也,不可陷也:可欺也,不可罔也。’”
【译文】
来信说:“闻听先生对求学的人说过,即物穷理之说也是玩物丧志。又将(朱熹的)关于厌繁就约、涵养本原学说(等书信汇编成集),展示给求学的人看,说是朱熹先生晚年的定论,这恐怕也不对吧?”
朱熹先生关于格物的说法,是就事物本身而穷究其理。即物穷理,是指在事事物物上探求其原本具有的理。是用我的心到事事物物中去求理,是将心与理一分为二了。在事事物物中求理,就好比是在父母身上求孝的理。在父母身上求孝的理,那么,孝的理究竟是在我的心中,还是在父母的身上呢?如果真在父母身上,那么,父母去世后,我心中孝的理不就消失了吗?看见孩童落到井中,必有恻隐(之心升起)的理。这个理到底是在孩童身上,还是在我内心的良知上呢?或许不能跟着孩子跳入井中,或许可以伸手来拉他援救,这都是所说的理。这个理到底是在孩子身上,还是出自我内心的良知呢?从这些例子中可以看出,万事万物的理莫能例外(都无法脱离我的心而存在)。由此可知,把心与理一分为二是错误的。把心与理一分为二,是告子的“义在外”的说法,正是孟子全力反对的。致力于外物而遗弃了内在,知识广博却不得要领,亲既然已经知道了这些,到底又是什么造成了这些弊端呢?说它是玩物丧志亲难道还认为不对吗?像鄙人所说的致知格物,是将我心的良知推致到(顺应天理而呈现于我面前的)各种事物上。我心中的良知,也就是所说的天理,把我心良知的天理推致到各种事物上,那么,各种事物都能得遂其天理了。推致我心的良知,即是致知。事事物物都得到理,即是格物。这就是把心与理合而为一。将心与理合二为一,那么,前面不才所讲的和《朱子晚年定论》中所说的,都可以不言而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