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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来讨论一下复旦177人事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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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吃喝玩樂玩喝吃
  • 米诺陶斯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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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爱坤二哥
  • 米诺陶斯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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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看被害人的父母的想法和他自己有没有悔改之心~诶~多谢室友不杀之恩


2026-02-08 07: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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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菌子CCC
  • 米诺犀牛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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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心沉不是姓陈
  • 米诺茶杯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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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看


  • 兵长是个小矮子
  • 米诺考拉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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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偿命就这样


  • 仙鹤牛仔
  • 米诺斑马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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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最大的恶,往往都是以善良的名字四处横行。恶人的最大帮凶,也常常是那些根本不需要为自己所标榜的“善良”做出任何实际付出的“善人”。 而这世上最可笑的事,莫过于善良本身,居然因为善良之名而寸步难行。
“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口口声声喊着法治,却企图以所谓请愿书干预司法,那65个法学生啊,有权杀人的并不是社会舆论,而是法律本身。


  • 3郑杉3
  • 上政狱卒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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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外围人觉得二审会判死缓


  • 抽象函数就是我
  • 血战期末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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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ilibili.kankanews.com/video/av1105130/


2026-02-08 0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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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yanamireiwwww
  • 米诺陶斯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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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附上知乎链接此贴就终结了…我感觉那边聊地挺全 阴谋说 业余说 感情说…


  • 狮子领袖
  • 入狱为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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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看了大家的讨论,基调是反对。其实呢。这是杀人偿命这种传统文化在当下的体现。从现代法治精神来看,少杀,慎杀是原则。从刑法规定来看,立即死是后果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人身危害极其大等等一系列极其构成。一句话,这个人犯罪前,中,后,以及以后的可能的表现决定必须死,否则社会将为他付出更大的代价。我们可以试想之,该复旦学子的人身危害性究竟有多大呢?所以愚以为还是死缓为上。当然,对整个案件没有第一手资料,可能存在理解的偏差,望大神们指出。ps,从上述回帖中,不得不说,我校法学生的专业素养有待提高。


  • 爱生活0911
  • 米诺陶斯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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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的罪名足以判死刑,在饮水机里投毒---我只想问他们寝室有几个人?还有,他若真有悔改,就不会等到判死刑之后。以及他为广大莘莘学子做了榜样,看谁不爽可以投毒,毒死别人之后,还可以判死缓。我想很多年轻气盛的人都会孤注一掷走上这条路,到时候法律怎么给那些后起之秀判刑?另外,177人多是医学院和法学院,医学院还能理解为什么求情,但是复旦法学院我就呵呵了。估计是那些教授们有事没事带着学生瞎闹腾,你说你求情就算了,可以讲点有用的东西吗?说什么把林放出来好好赡养黄的父母。这种话都能讲得出来?于情于理都不合适。只讲情,黄的父母还没脑残吧?天天看着杀他儿子的凶手来照顾他们吗?!说死缓理由,也不讲点实在的,搞什么林是可造之才,林以前干过很多好事,黄人品渣,晕,这就跟一个妓女穿得再这么风骚性感,你无论多么优秀,强奸了都要判刑。


  • 剑与玫瑰的告白
  • 米诺考拉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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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手各种推
   --好像不够十五字,最近没了小尾巴,不容易啊


  • 风把树吹斜
  • 论文小丑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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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久我们帮这个案子的二审被告律师做啦一个实验,他说这个实验可能对二审有颠覆性作用,当时在主教。对于这个案子刚开始还和大家报以一样的态度,后来实验后发现我们都是学法的重点是证据和法规!


  • 逆ゑ天而行
  • 论文小丑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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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要按法律思维来说,那就讲法治而不讲个人品行,这不是量罪标准也不是可以减刑的依据。单就这件事情而言,一个投毒案引发如此大舆论的实属罕见,在量刑时必定会以这件案子作为今后同等类型案子的典型,在一审判决时,法庭必定也已经考虑了这件事带来的恶劣社会影响以及其个人品行才定罪。至于是否考虑从轻判决也应当是受害人家属的要求,而非所谓的多少人联名信。适想受害人父母所受丧子之痛,还要杀人者代为尽孝是否可笑?于情于法都该杀


2026-02-08 0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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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狮子领袖
  • 入狱为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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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楼上,讲法律思维,不是排斥个人人品,只是个人人品在判决中不是决定性作用,只是起到一个影响性作用。刑罚有定罪量刑之说,何以定罪何以量刑,自己翻书去。
该事件从法律角度来说只是一个很普通的刑事杀人案件,很普通很普通,没有什么法学上的疑难问题。引起巨大的舆论仅仅因为法律之外的原因,杀人的和被杀的是复旦高材生,手段是用实验用品——这就具有新闻价值,没什么法律新意。司法判决需要考虑公众感受,维护社会正义。但绝不能被舆论绑架,司法要有独立。法院唯一的上帝就是法律!所以引起舆论巨大反响不是从严的根据。
中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承认判例的作用,仅仅最高法颁布的案例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也是一定程度的指导作用。
至于凶手赡养死者父母是否可笑,不是我们法律人所要思考的,如果从理论和现实角度可行就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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