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4月,何某在县城新开发区以15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刚装修完毕,此地段房屋价格上涨,何某便以19万元卖给郑某,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郑某交付房款后搬进新房居住,但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2011年8月,何某又见房价上涨,遂以27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卖给徐某,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此后,何某将19万元现金退给郑某,并要求郑某退房。郑某认为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交清房款已入房居住,享有该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拒不退房。双方为此争执不休,何某遂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判令郑某退房,确认徐某应该享有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