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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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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49号),现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2类:
  滨城区(含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邹平县、博兴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沾化县、惠民县、无棣县(含北海经济开发区)、阳信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滨政字〔2013〕33号文件同时废止。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3日


1楼2014-04-12 11:3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