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妻子与人有不正当关系,阜宁一男子持刀伤人。近日,阜宁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去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因怀疑妻子王某与丁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丁某在阜宁县文化中心门前见面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遂取出随身携带的不锈钢菜刀砍了丁某的头部、右手部及与丁某同去的项某的头部,致丁某面部皮肤裂创、项某右顶部头皮裂创及右顶骨骨折。
经法医学鉴定,二人的损伤均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去年11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丁某经济损失计2000元。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丁某、项某达成赔偿协议,并依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丁某经济损失23000元,赔偿了被害人项某经济损失32000元,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去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因怀疑妻子王某与丁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丁某在阜宁县文化中心门前见面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遂取出随身携带的不锈钢菜刀砍了丁某的头部、右手部及与丁某同去的项某的头部,致丁某面部皮肤裂创、项某右顶部头皮裂创及右顶骨骨折。
经法医学鉴定,二人的损伤均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去年11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丁某经济损失计2000元。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丁某、项某达成赔偿协议,并依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丁某经济损失23000元,赔偿了被害人项某经济损失32000元,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