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昨日公布了《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办法》,《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日公布的《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同时废止。
《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办法》共12条。与之前规定相比,《办法》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台湾记者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服务单位聘用大陆居民从事辅助工作;台湾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临时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比之前的携带器材入境,“出境时原物如数带出”的规定在手续上更加方便。
此外,《办法》对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的采访期限也进行了延长,由之前的“每次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变更为获准在大陆驻点采访的台湾记者,可申请三个月以内的采访期限;如有需要,经批准可延长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驻点期间可多次往返。
《办法》同时指出,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应当向主管部门授权的相关机构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手续。台湾记者在大陆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台湾记者采访时应当随身携带并出示台湾记者采访证。台湾记者应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