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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吕梁交通征稽分局"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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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30日,吕梁交通征费稽查分局召开会议并下发晋交征稽吕字<2007>96号文件,要求解除长期临时用工,强行解除原有劳动关系,重新签订一份单方意见,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书,自行制订并印制解除关系协议书,该单位不顾中华全国总工会就近日新<劳动法>出台对企事业单位的解聘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劝辞"的<通知>精神,以行政手段,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直接违反"规避"现行劳动法律,    该单位从未按现行<劳动法>缴纳社会保险,不论工作年限长短,一律按每年1036元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在协议书中要求劳动者了断 之前的事实劳动关系.该单位的行为,其一;完全违反了现行<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法律规定;其二:关于职工在其工作期间<劳动法>中关于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只字不提:其三;违背了2007年7月由`山西出版集团山西古迹出版社,山西省交通征费稽查局主编的,王晓林厅长任总顾问出版的<山西交通征稽志><2003--2005第127页>"对本系统长期聘用人员的实施方案"精神.鉴于吕梁分局这种违法,违规的行为,吕分局全体临时工强列要求主管部门,相职能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纠正其不法维护吕梁分局全体临时职工合法权益.    


1楼2007-12-05 09:4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