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化软件是否属于侵权原作者:王海斌。
原文牵涉到一些法律相关的专业知识,复制过来供大家参考。
汉化软件的性质和定位
按照软件业界通常的标准,我们讨论和关注的汉化软件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汉化补丁”。汉化人在未经外国软件版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将外语版软件的某些非内核程序,诸如操作界面、菜单、说明文档等翻译成中文,但不改变软件的内核程序,达到操作界面和使用说明的中文化,以方便国内用户使用。汉化人通过一定的程序将翻译成果形成一个新的程序,称“汉化补丁”。用户在使用外国共享软件的同时,只要运行、执行一下汉化补丁程序,就可以达到仿佛使用的完全是一个中文软件的目的。
汉化软件是否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实践中绝大多数汉化人都是为学习研究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凭自己的兴趣爱好从事着汉化事业的,显然属于合理使用,因此没有侵犯原共享软件版权人的著作权。
汉化软件与原共享软件
汉化软件是独立存在的软件,并不是原共享软件的构成部分;从汉化软件的开发目的而言,就是为了方便外语不太好的中国用户更好地使用共享软件,在一定意义上有辅助原共享软件使用的作用,而缺少了原共享软件,汉化软件没有任何价值。与主从物关系不同的是,主从物须同属于一人,以保证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而汉化软件和原共享软件往往不属于同一人。原共享软件多为国外版权人为了推广使用其软件或者提高其知名度,在英特网上供他人任意下载使用(或试用),而汉化软件多为国内电脑软件爱好者的作品。
由上述汉化软件的性质分析可知,在我们讨论范围内的汉化软件是合法的。汉化人开发自己的汉化软件无需经过原共享软件版权人的同意。
汉化软件的使用和规制
汉化软件本身的合法性并不代表实践中汉化人没有侵犯原共享软件的版权。就目前而言,对汉化补丁,汉化人通常有三种做法:其一,将共享软件和汉化补丁同时放在自己的个人主页上,合成的工作交给用户自己在本地机器上完成。其二,仅提供汉化补丁,不提供共享软件。其三,将共享软件与汉化补丁合成后,形成“中文版的共享软件”,将其放在个人主页上,用户直接下载后就可以使用了。
就第一种做法而言,其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将共享软件置于个人主页上,是否侵犯版权人的权利,应当视不同情况而定。实际上,有些个人网站、主页的访问量相当大,而且不少还通过宣传广告盈利,这种情况就不能视为属于个人研究、学习目的,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对于共享软件,虽然其版权人供他人免费下载使用,但并不是什么人都有权提供下载。
对于第二种做法,由于汉化软件是汉化人独立创作的智力成果,对其享有版权,因此有权利对其自由支配,而且没有妨碍原共享软件版权人的权利。因此,毫无疑义,这是完全合法的。
对于第三种做法,其违法性显而易见。前已述及,“汉化版共享软件”是原共享软件的演绎作品,将其放在个人主页上,很难解释为合理使用。在未经原版权人同意的前提下,显然侵犯了原版权人的演绎权。
原文牵涉到一些法律相关的专业知识,复制过来供大家参考。
汉化软件的性质和定位
按照软件业界通常的标准,我们讨论和关注的汉化软件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汉化补丁”。汉化人在未经外国软件版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将外语版软件的某些非内核程序,诸如操作界面、菜单、说明文档等翻译成中文,但不改变软件的内核程序,达到操作界面和使用说明的中文化,以方便国内用户使用。汉化人通过一定的程序将翻译成果形成一个新的程序,称“汉化补丁”。用户在使用外国共享软件的同时,只要运行、执行一下汉化补丁程序,就可以达到仿佛使用的完全是一个中文软件的目的。
汉化软件是否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实践中绝大多数汉化人都是为学习研究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凭自己的兴趣爱好从事着汉化事业的,显然属于合理使用,因此没有侵犯原共享软件版权人的著作权。
汉化软件与原共享软件
汉化软件是独立存在的软件,并不是原共享软件的构成部分;从汉化软件的开发目的而言,就是为了方便外语不太好的中国用户更好地使用共享软件,在一定意义上有辅助原共享软件使用的作用,而缺少了原共享软件,汉化软件没有任何价值。与主从物关系不同的是,主从物须同属于一人,以保证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而汉化软件和原共享软件往往不属于同一人。原共享软件多为国外版权人为了推广使用其软件或者提高其知名度,在英特网上供他人任意下载使用(或试用),而汉化软件多为国内电脑软件爱好者的作品。
由上述汉化软件的性质分析可知,在我们讨论范围内的汉化软件是合法的。汉化人开发自己的汉化软件无需经过原共享软件版权人的同意。
汉化软件的使用和规制
汉化软件本身的合法性并不代表实践中汉化人没有侵犯原共享软件的版权。就目前而言,对汉化补丁,汉化人通常有三种做法:其一,将共享软件和汉化补丁同时放在自己的个人主页上,合成的工作交给用户自己在本地机器上完成。其二,仅提供汉化补丁,不提供共享软件。其三,将共享软件与汉化补丁合成后,形成“中文版的共享软件”,将其放在个人主页上,用户直接下载后就可以使用了。
就第一种做法而言,其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将共享软件置于个人主页上,是否侵犯版权人的权利,应当视不同情况而定。实际上,有些个人网站、主页的访问量相当大,而且不少还通过宣传广告盈利,这种情况就不能视为属于个人研究、学习目的,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对于共享软件,虽然其版权人供他人免费下载使用,但并不是什么人都有权提供下载。
对于第二种做法,由于汉化软件是汉化人独立创作的智力成果,对其享有版权,因此有权利对其自由支配,而且没有妨碍原共享软件版权人的权利。因此,毫无疑义,这是完全合法的。
对于第三种做法,其违法性显而易见。前已述及,“汉化版共享软件”是原共享软件的演绎作品,将其放在个人主页上,很难解释为合理使用。在未经原版权人同意的前提下,显然侵犯了原版权人的演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