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吧 关注:950,429贴子:10,832,855

中国首例杀死强拆者获公正判决案例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本溪钉子户张剑,开发商一心想扒掉他的住房而盖起别墅,遭拒绝后动用暴力拆迁,冲突中,张剑杀死了一名强拆者。被判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此判罚为中国首例,极具震撼性。法律保护了公民的私权!现代法治文明之第一宗旨,就是制约强悍公权!


1楼2014-03-11 07:45回复

    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的一纸判决,让张剑走出了他已待了400多天的本溪市看守所,重获人身自由。
      在一群不速之客多次强行拆迁的背景下,当自己遭到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入室殴打,家人也受到威胁时,张剑拔出了水果刀……在部分法律界人士看来,张剑杀人犯罪但未抵命,是我国新时期拆迁纠纷中出现的首例判决。该案向社会释放出积极信号,可成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私权的典型案例。而在网络上,90%以上的网友对这一判决表示称赞。


    2楼2014-03-11 07:46
    收起回复
      2026-04-16 22:11:33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今年3月9日,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对张剑提起公诉。
        起诉书称:“2008年5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张剑在本溪市明山区天门路长青社区的家中,与前来解决动迁事宜的本溪市华厦集团工作人员王维臣、周孟财、赵君、矫鸿伟、王伟等人发生争执,张剑被对方摁住殴打,遂拿起炕席下的尖刀朝赵君臀部、胸部、腹部等部位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赵君身亡,王维臣随后调用挖掘机将张家房屋全部拆除。”
        3月底,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的代理律师王令认为,张剑的刺杀发生在暴力侵害、并有可能继续面临暴力侵害的情况下,他是为保护私人财产免受破坏和自己及家人免受人身侵害而采取的自力救济行动,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应免于刑事处罚。面对律师的辩护,检察官当庭发表“山水人家”项目是重点工程,是“惠民”工程,要求被拆迁人不要“漫天要价”的意见时,引起旁听席上一片嘘声。当庭未作判决。9月4日,该院作出判决,认定张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据中国青年报


      7楼2014-03-11 07:48
      收起回复


        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4-03-11 07:50
        回复
          1:泥泞路上的奔驰,永远跑不过高速路上的夏利。说明:”平台很重要!”
          2:男人,再优秀,没女人也生不下孩子。说明:”合作很重要!”
          3:我们都知道恶虎架不住群狼。说明:”团队很重要!”
          4:你拥有再大再多的水桶,也不如有一个水龙头。说明:”渠道很重要!
          5:每天只签到不留言的,升级永远没有见贴就留言的快。说明:”复制粘贴很重要”
          感觉有点画虎不成反类犬的感觉


          IP属地:广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4-03-11 07:53
          回复
            关注


            IP属地:湖南来自手机贴吧10楼2014-03-11 08:06
            回复
              辛辛苦苦一辈子弄个房子还要被拆了~和要人家命有区别么?有人要拆我家~~也应当如此~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14-03-11 08:13
              收起回复





                13楼2014-03-11 08:16
                回复
                  2026-04-16 22:05:33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15楼2014-03-11 08:17
                  回复


                    IP属地:海南16楼2014-03-11 08:19
                    收起回复


                      宪法上说得多好


                      18楼2014-03-11 08:26
                      收起回复


                        IP属地:北京19楼2014-03-11 08:55
                        回复


                          20楼2014-03-11 08:59
                          回复


                            21楼2014-03-11 0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