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9日,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对张剑提起公诉。
起诉书称:“2008年5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张剑在本溪市明山区天门路长青社区的家中,与前来解决动迁事宜的本溪市华厦集团工作人员王维臣、周孟财、赵君、矫鸿伟、王伟等人发生争执,张剑被对方摁住殴打,遂拿起炕席下的尖刀朝赵君臀部、胸部、腹部等部位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赵君身亡,王维臣随后调用挖掘机将张家房屋全部拆除。”
3月底,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的代理律师王令认为,张剑的刺杀发生在暴力侵害、并有可能继续面临暴力侵害的情况下,他是为保护私人财产免受破坏和自己及家人免受人身侵害而采取的自力救济行动,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应免于刑事处罚。面对律师的辩护,检察官当庭发表“山水人家”项目是重点工程,是“惠民”工程,要求被拆迁人不要“漫天要价”的意见时,引起旁听席上一片嘘声。当庭未作判决。9月4日,该院作出判决,认定张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据中国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