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舟,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商丘市**局副处级侦察员,1998年5月至2000年6月在梁园区分局挂职,任副局长;2000年7月至2000年10月任**支队副支队长;2000年11月至2004年2月份任虞城县**局局长,2004年2月至2007年3月份任梁园区**分局局长,住商丘市梁园区前进办事处向阳路53号2号楼2单元5号。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商丘市**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0年6月13日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商丘市**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曹元遇、张福春、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县刑诉(2011)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舟犯受贿罪、巨额财产不明罪、刑讯逼供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荣、代理检察员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玉舟及其辩护人曹元遇、张福春出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叶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辩护人曹元遇、张福春、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县刑诉(2011)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舟犯受贿罪、巨额财产不明罪、刑讯逼供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荣、代理检察员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玉舟及其辩护人曹元遇、张福春出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叶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