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老,我遇到个问题想请教你。年前我妹怀孕回娘家待产,因为家长习俗出嫁的女儿不能在娘家家里坐月子,所以在外面租了个房子以便产后出院后坐月子。签约时是我和我妹一起去的,用我的名义租的房子,当时没说租多久,只说好押一付一,然后房东只给我开了张一个月房租和押金的收据。然后签完约后我还故意问了房东,如果还有房子出租,我还有一朋友怀孕了想租来坐月子,这样是否介意。他说坐月子没问题,但是要租满3个月。我妹出院了就直接住了进去,快到一个月时我就打给房东,说退房,水电费算在押金里面,剩余的押金不要了(水电费远远少于押金),一开始他们不肯,说一定要住满三个月,必须交多一个月房租。但我妹满月的日子比房子满一个月要晚几天,习俗是未满月不好搬,于是在好说歹说外加给他们两百块红包的份上,终于达成协议说再交多一个月租金租多一个月,外水电费另结算,待我妹搬出时再把押金退还。于是在房子到期前几天我又打电话给房东说退房,要求退还押金,结果他们说不行,我必须要住满五个月,矢口否认过前一个月协议的事情,态度非常恶劣。你说我该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