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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腐败分子遭诬陷被判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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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
我叫王津平,原是天津市LH集团下属六家企业(SW公司、FZ公司、TX公司、JM公司、HR公司、WZ公司)财务组长,因举报集团下属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遭集团领导指使他人作假证对我进行诬陷。而检察院执法犯法,诉讼时竟扣压证据,造成法院判我有期徒刑五年,致使我的身心、家庭受到极大伤害为了深明正义,平反昭雪,特将此事再次澄清。
1999年7月,我向河西区检察院实名举报天津LH集团下属企业SW公司经理TR于1992年借走FZ公司资金1200万元,XA市为自己开办公司,造成489万元款去向不明,此事长期没人追究TR为其包养的情妇MSH市CS公司购置了一套座落在新火车站附近价值50万元住房的问题。接报后,检察院立案调查。
同年8月,LH集团领导得知我是举报人后,为了迫害我,编造‘王津平未经FZ公司、TX公司(以下简称两公司)领导的同意,以两公司为投资人,并在有关材料上私自加盖两公司公章,同时挪用FZ公司公款验资,注册“天津CR公司”,自任法人代表。’的谎言,把我举报到河西区检察院。
为了达到迫害我的目的,LH集团党委书记xx分别找“两公司”组建CR公司的参与人谈话:“王津平TR告到检察院了,其矛头直接对着ZC,你要明辨是非、站稳立场,务必把他送进去”。检察院调查取证时,他们迫于集团领导的压力,“两公司”否认参与CR公司注册的事实把罪名全部加在我身上。并于8月11日下午,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将我刑事拘留。
8月11日上午,我在检察院写材料申辩:FZ公司是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是LH集团下属企业,CR公司是FZ公司领导向集团ZC请示后,投资注册的企业。下面业务说明LH集团与FZ公司领导对CR公司早就认同的证明:
一、1999年1月,CR公司以LH集团名义与沙特签订出口货物合同,出口额28032.08美元;汇率8.26元;折人民币231544.98元;信用证结算;价格FOB(成本+运费+保费);成本201392.93元;利润4万余元。
沙特业务对外洽谈;出口商品品种、数量、价格商定;租船订仓等,由CR公司业务员JJ经办。沙特业务由FZ公司经理xxLH集团申办出口;集团按对下属企业的惯例向CR公司提供出口发票L9WJQ001、外汇核销单529005357,并在相关的票据上加盖印鉴。
二、1999年2月,为沙特业务CR公司支付中远船务公司海运费5115.91元;支付津南区BL厂、静海县HY公司、蓟县HY厂、河北省青县XH厂货款共计161014.93元,占总款的80%。
三、1999年3月20日,沙特业务结汇款到帐,银行收取手续费778.86元后,将结汇款230766.12元入LH集团帐户。LH集团按以往为下属企业办理出口的帐务处理方法将此款挂在往来帐:应付帐款--FZ公司。
FZ公司经理xx让我持津南区BL厂增值税票、税务缴款书LH集团办理结算,集团按出口额0.7%代收代缴商会会费1620.81元,我在转帐支票存根正面签上本人姓名,结款229145.31元该款经津南区BL厂转入CR公司。
四、沙特业务利润中的出口退税2.1万元CR公司上缴LH集团;28032.08美元计入LH集团当期出口额中。
以上充分证明CR公司是LH集团下属企业,并不是未经领导同意私自注册的公司。
对以上陈述,检察院调查取证:
1、CR公司的财务帐及原始据已交检察院审查,我指出了这几笔款项的出处。
2、津南区BL厂证言:我们只为CR公司供货,与LH集团无关;2月春节前已收CR公司货款。供货的工厂是四家,增值税票是我厂统一开的,我的货只有3万元。
3FZ公司经理xx辩称沙特业务我是为JJ个人帮忙,是为LH集团创造利润,与CR公司无关;沙特业务与FZ公司也无关LH集团领导不准我们经营,FZ公司的工作是讨债
4、如果沙特业务是LH集团代理出口,需有业务流程中的收支据:代理出口协议、1%代理收入商业发票、营业税、结汇水单、代垫费用明细表、付货款凭据
5、如果沙特业务是LH集团自营出口,需有业务流程中的收支据:进货运杂费、增值税票、出口发票、商检费、港口费、海运费、保险费、结汇水单、银行手续费、出口退税
6LH集团只向检察院提供沙特业务出口发票、结汇水单、津南区BL厂增值税票。但信用证价格条款规定FOB(成本+运费+保费),而与该业务相匹配的海运费、保险费等却提供不出;该业务由LH集团哪个业务部经营哪几家工厂提供的出口商品,提供不出。
由此说明沙特业务既不是LH集团代理出口、也不是LH集团自营出口;而是LH集团为下属企业CR公司办理的出口。LH集团三种出口方式,财务部门帐务处理的方法也不同。
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沙特业务流程中的收支证据进行提取:LH集团证言、原始据、记帐凭证、财务帐;CR公司原始据、记帐凭证、财务帐;FZ公司经理郭xx证言;工厂证言等。
据此,检察官xx认为,LH集团的举报材料与客观事实相悖,向检察院领导提出自己的意见,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我被取保侯审。
当时的司法实践,下列情况之一可取保侯审:1、嫌疑人被指控的证据发生变化,侦查工作无法进行下去;2、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可判缓刑等。
LH集团ZC见我被放了出来,便找天津市检察院的领导,要求将我定罪。LH集团又协调SH市CS公司,由律师xx拿着所谓职工福利分房证明,检察院也不甄别真伪TR的问题就这么被化解了。
2000年5月8日,检察院指控我犯挪用公款罪,向河西区法院提起公诉。津西检(1999)经诉字第23号,只把证人证言LH集团的举报材料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却将依照法律程序提取的证明我无罪的沙特业务证据扣压。
庭审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xx问:‘你向检察院写过举报信?内容?时间?实名?LH集团何时举报你?’我如实回答。xx说:‘我提醒法庭注意这一情节,被告人实名举报LH集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后,被LH集团举报,在这一前提下,证人证言是否真实?’辩护律师xx、刘xx,旁听席上两人,其中一人原是天津ZZ进出口公司总经理xx,他们耳闻目睹了一切,法庭也有记录。
河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以下错误:
1.应尊重案件的事实,不应征求YD律师事务所主任李xx的意见,他没参加庭审,也没阅卷,却认为我有罪;
2.主诉检察官xx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未依照法律规定证人证言须举证;
3.审判委员会无法判定案件性质,说明指控的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却向第二中级法院请示请示材料又没写清楚
带着以上错误的请示材料送达后,造成刑二庭长批示有罪的意见。根据二中院批复,河西区法院判决书(2000)西刑一初字第190号:被告人未经LH集团、FZ公司、TX公司领导同意,以FZ公司TX公司为出资股东,挪用FZ公司公款验资注册CR公司。在办理注册过程中,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在有关材料上私自加盖FZ公司、TX公司公章。判我有期徒刑五年。
河西区法院的判决没有证据支持,原由如下:
一、不存在把注册材料夹在财务报表、申报表中加盖公章的可能。1.工作分工上没有职务之便,每月向FZ公司领导汇报收支状况,由领导在财务报表、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后,去办理纳税申报的是会计xx;财务组二人,在六家公司中交叉任职,按分工我担任FZ公司出纳,我的工作中没有向领导申请加盖公章的事由。2.每月1日至10是税务申报期,而四项注册材料上加盖公章的时间:98年12月20日、28日,99年1月中旬、30日,都不在申报期内。假设一次偷盖得手,还能再三再四吗?
二、不存在编造理由把公章骗出可能。FZ公司副经理孙xx承认保管公章,公章没离开过办公室视线。
三、不存在用私配钥匙进入FZ公司经理办公室打开保险柜加盖公章的可能。xx没丢失过钥匙,我又没有隔墙取物的特异功能。
四、xxxx辩称:“TX公司的公章由财务组会计保管。”他们是本案的当事人,法院没取得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证言支持,予以采纳。
当年,我为了保国家的利益不受侵害,却受到领导的如此迫害精神受到强烈的刺激,许多情节失去记忆,影响了在法庭上的申辩。如果我没失忆,委托律师追寻检察院侦查的路线取证;或向法庭指出检察院扣压了证据,我的人生就不是现在这样。主要是检察院扣压了证据,使法院在认定上产生偏差,导致错判的结果。
我经过几年回忆,情况逐步清晰,请求调查被河西区检察院扣压的沙特业务证据去向,还我清白。(只把津南区BL厂证言、FZ公司经理郭xx证言提交法院,其他书证去向不明。)

申诉人:王津平
电 话:13802196387
身份证:120103195812260014
2014年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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