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认为,虽然事故发生在修理厂,而非道路,但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本案可参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保险公司需承担原告范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9万余元。原告的其余损失,因其作为有丰富驾驶经验的专业司机,在下车时忘拉手刹,在车辆滑行中又盲目动作,致使身体受伤,其自身亦负有一定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汽车维修站在此事故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