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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帮忙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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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号,那天下雨,我和老公在快车道准备右拐的时候,忽然听见砰的一声,一辆电动车应声倒下,那是第一次发生这样的事故不知道应该当时就叫警察来(当然,下雨天,也不知道回不回来啊),我们的一点事也没有,当时我们是刚起步,时速在10码左右,后来把车靠路边停车,就陪着那个骑电动车的李某,他一直说自己腿疼,休息片刻后,我们带他去的医院,在医院里面,医生带告诉我们最好报警以及保险报案,我们便这样处理了,当晚的医药费等都是我们掏的,看完医生后我们又陪着李某等其家属来,我记得很清楚的就是,当时其姐姐说,是不是他们先回去养,所有东西等好了再算。回去一天后,李某又要求去医院,早上老公去了,这个时候也是听说要弄个什么责任认定,当时警察是判定全责。医药费说是有李某自己付,等完全好了,再来算。
我想请问:第一,我个人觉得,严格来讲,是他自己撞到我们的车头,当时应该是他的腿撞上来的,他的电动车都没有任何问题,包括我们的车也是只有3厘米长,最多1毫米宽的擦痕,警察为什么判我们全责,当然不排除他是为了保护李某,人家开的是电动车,而且意思是我们走保险,都是可以走的。真的应该判我们全责吗?
第二,在之后,等李某好了之后,哪些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哪些又应该由我和我老公承担?具体的应该怎么算这个赔偿?
我现在很茫然,如果有人了解的话,能告诉我一下吗


IP属地:江苏1楼2014-01-08 15:3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