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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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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行为作了特殊规定。一是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已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却在抽取血样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二是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以其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据。


1楼2013-12-27 08:21回复
    义务顶起来。


    IP属地:美国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13-12-27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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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30 23: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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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13-12-27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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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一下,以后喝酒清是不开车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3-12-27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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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3-12-27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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