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气温下降,部分吧友反映供暖温度不达标,特别是在一些采用锅炉供暖的小区,由于我市锅炉供暖普遍采用的阶段式供热,供暖时间没有统一规定,这就导致供暖方和居民说法不一,造成这样的结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相应的法律政策严重滞后。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的法律法规对这种情况的测量、减免和处罚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形成当出现这种情形时,处理起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没有专门的温度检测机构。目前我市没有具备资质的温度测量机构,这样我们在调查取证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通过我们调查,其实大部分反映供暖不热的住户,在交取暖费以前,供暖效果都还是不错的。这样就形成了收费前收费后室内温度差异较大的现象。其中当然不排除有天气因素,但这种情况在我市普遍存在。尽管我们不断督促物业,但是效果并不是很明显。
既然矛盾集中在缴费上,那我们可以转变一下思路:(以下内容转自“神州29”网友的帖子,帖子地址:http://tieba.baidu.com/p/2769527853?pid=43267143453&cid=43501527564#43501527564)小区供暖是小区物业管理的一部分,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是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即住建局),如果我们把取暖费集中打到一个专用账户上,由住建局负责管理审核。让供暖方不会一次拿到全部的钱款,这样就能比较完美的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
对于小区供暖前的供暖设施维修养护和提前购置燃煤等问题,解决方法有2个:一是现有供暖方提前垫付,采暖期结束后从取暖费中统一核算支付。 二是在每年的取暖费中拿出一定的比例,个人建议5%~10%,来进行前提供暖管网的维修养护,前期燃煤购置等工作。
为了更好的收缴取暖费,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对以下几方面做出规定: 1、明确取暖费的交款日期范围。居民以小区为单位按时到指定银行按照标准缴费。不供暖的住户要在供暖期前提出申请,并自觉缴纳热损费用。这样好处是首先供暖方不必再为了每年收取取暖费而忙碌,这样无形中节约了供暖成本,其次,不供暖的住户也不必浪费大家共同的取热资源。2、供暖期间,需要购置燃煤或维修管网时,由供暖方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向银行下方拨款通知。另外购置燃煤时,小区居民也完全可以参与,监督燃煤的质量和数量。在供暖期结束后,可以根据小区业主供暖满意率向供暖方全额或按照相应的比例支付采暖期的供暖费用。
一、相应的法律政策严重滞后。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的法律法规对这种情况的测量、减免和处罚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形成当出现这种情形时,处理起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没有专门的温度检测机构。目前我市没有具备资质的温度测量机构,这样我们在调查取证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通过我们调查,其实大部分反映供暖不热的住户,在交取暖费以前,供暖效果都还是不错的。这样就形成了收费前收费后室内温度差异较大的现象。其中当然不排除有天气因素,但这种情况在我市普遍存在。尽管我们不断督促物业,但是效果并不是很明显。
既然矛盾集中在缴费上,那我们可以转变一下思路:(以下内容转自“神州29”网友的帖子,帖子地址:http://tieba.baidu.com/p/2769527853?pid=43267143453&cid=43501527564#43501527564)小区供暖是小区物业管理的一部分,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是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即住建局),如果我们把取暖费集中打到一个专用账户上,由住建局负责管理审核。让供暖方不会一次拿到全部的钱款,这样就能比较完美的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
对于小区供暖前的供暖设施维修养护和提前购置燃煤等问题,解决方法有2个:一是现有供暖方提前垫付,采暖期结束后从取暖费中统一核算支付。 二是在每年的取暖费中拿出一定的比例,个人建议5%~10%,来进行前提供暖管网的维修养护,前期燃煤购置等工作。
为了更好的收缴取暖费,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对以下几方面做出规定: 1、明确取暖费的交款日期范围。居民以小区为单位按时到指定银行按照标准缴费。不供暖的住户要在供暖期前提出申请,并自觉缴纳热损费用。这样好处是首先供暖方不必再为了每年收取取暖费而忙碌,这样无形中节约了供暖成本,其次,不供暖的住户也不必浪费大家共同的取热资源。2、供暖期间,需要购置燃煤或维修管网时,由供暖方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向银行下方拨款通知。另外购置燃煤时,小区居民也完全可以参与,监督燃煤的质量和数量。在供暖期结束后,可以根据小区业主供暖满意率向供暖方全额或按照相应的比例支付采暖期的供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