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明白纸
(渣土处置法律法规)
1、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
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2、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
依据《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9、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11、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
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
12、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13、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单位和运输车辆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14、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15、施工期间,未按照规定在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确保车辆干整洁的;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未采用密闭车斗的。确无密闭车斗,装载高度最高点超过车辆槽帮上沿40厘米,两侧边缘未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的;车斗应用苫布覆盖,苫布边缘未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的;工地出口处铺装道路上可见粘带泥土超过10米,并未及时清扫冲洗的
依据《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渣土处置法律法规)
1、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
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2、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
依据《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9、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11、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
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
12、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13、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单位和运输车辆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14、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15、施工期间,未按照规定在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确保车辆干整洁的;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未采用密闭车斗的。确无密闭车斗,装载高度最高点超过车辆槽帮上沿40厘米,两侧边缘未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的;车斗应用苫布覆盖,苫布边缘未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的;工地出口处铺装道路上可见粘带泥土超过10米,并未及时清扫冲洗的
依据《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