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明白纸
(市容秩序法律法规)
1、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
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
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
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对临街陈旧、破损的房屋、围墙及经批准设置的临时设施等,未按照本县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定期粉刷、修缮的
依据《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的护栏上和外部墙(窗)体上吊挂杂物,借用临街建(构)物或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的
依据《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6、未经批准擅自对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或变更临街门窗的
依据《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生产、修理、加工、卖艺和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
依据《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9、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在城市绿地内挖坑取土,乱扔污物,排放污水,堆放、焚烧物品,损坏绿篱、花坛,捕猎放牧;在正常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兴建建(构)筑物,拴绳挂物,钉、划树木,刻扒树皮,攀折花木,滥采树籽;损坏、盗窃绿化设施;私设坟墓;其他损害绿地、树木的行为的
依据《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造成损害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1、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2、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市容秩序法律法规)
1、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
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
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
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对临街陈旧、破损的房屋、围墙及经批准设置的临时设施等,未按照本县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定期粉刷、修缮的
依据《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的护栏上和外部墙(窗)体上吊挂杂物,借用临街建(构)物或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的
依据《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6、未经批准擅自对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或变更临街门窗的
依据《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生产、修理、加工、卖艺和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
依据《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9、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在城市绿地内挖坑取土,乱扔污物,排放污水,堆放、焚烧物品,损坏绿篱、花坛,捕猎放牧;在正常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兴建建(构)筑物,拴绳挂物,钉、划树木,刻扒树皮,攀折花木,滥采树籽;损坏、盗窃绿化设施;私设坟墓;其他损害绿地、树木的行为的
依据《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造成损害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1、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2、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