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规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公安部又规定,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只有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或增驾取得驾驶证的,才执行123号令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对之前已取得驾驶证,到2013年1月1日后实习期未结束的,仍执行原实习期管理规定。
你的驾驶证是2012年11月份拿的,根据以上规定,不用执行新交规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你只会被扣证,参加学习和考试,不会被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你的驾驶证是2012年11月份拿的,根据以上规定,不用执行新交规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你只会被扣证,参加学习和考试,不会被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