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想对这位老师的补课计划提出几个疑问:
第一,关于补课的合理性。在我的理解中,学生在学校上课的过程,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契约。契约的由学生和校方共同完成。老师由于教学计划安排失当,未在学校的教学时间内完成教学计划;又在学校规定的教学时间之外,想以单方面通知补课方式完成。这明显构成了双重违约,这一理解不知是否正确?
第二,关于补课的时间安排。在教学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而在寒暑假是属于学生个人的自由支配时间,我们有自由安排的权利。将13号开始的暑假延后至19号,近一周时间被一个几十分钟的演讲拖累,(而且不是由于我们自己个人或班级本身的原因),这是无法接受的。而且,或许如老师所说对过年没有影响,但是对已经提前安排的其他计划呢?比如,旅游,学习,打工,探亲等等的呢?这样影响他人生活是否合理?
第三,关于补课场地的问题。在寒假中,究竟在哪里补课?是否在校外场地?如果是仍在本校,那么以上课还是补课的理由向学校要求?
第四,学生住宿和安全的问题。由于学生宿舍是由校外公司承包,在寒假时间将会封楼,那么学生留在学校的这近一周是在校外住宾馆,还是向学校申请寒假留校?在寒假时间,下沙人员流动极大,这样的学生的安全性怎样保证?而如果申请寒假留校,有应该以怎样的理由?包括学校是否会同意这样安排?
如上,这是我的几点疑问,求讨论,也求解答。
第一,关于补课的合理性。在我的理解中,学生在学校上课的过程,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契约。契约的由学生和校方共同完成。老师由于教学计划安排失当,未在学校的教学时间内完成教学计划;又在学校规定的教学时间之外,想以单方面通知补课方式完成。这明显构成了双重违约,这一理解不知是否正确?
第二,关于补课的时间安排。在教学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而在寒暑假是属于学生个人的自由支配时间,我们有自由安排的权利。将13号开始的暑假延后至19号,近一周时间被一个几十分钟的演讲拖累,(而且不是由于我们自己个人或班级本身的原因),这是无法接受的。而且,或许如老师所说对过年没有影响,但是对已经提前安排的其他计划呢?比如,旅游,学习,打工,探亲等等的呢?这样影响他人生活是否合理?
第三,关于补课场地的问题。在寒假中,究竟在哪里补课?是否在校外场地?如果是仍在本校,那么以上课还是补课的理由向学校要求?
第四,学生住宿和安全的问题。由于学生宿舍是由校外公司承包,在寒假时间将会封楼,那么学生留在学校的这近一周是在校外住宾馆,还是向学校申请寒假留校?在寒假时间,下沙人员流动极大,这样的学生的安全性怎样保证?而如果申请寒假留校,有应该以怎样的理由?包括学校是否会同意这样安排?
如上,这是我的几点疑问,求讨论,也求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