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搬迁协议书第7条规定:”搬迁户抽楼后.限期60天内搬出原住房,否则甲方强行拆除乙方住房及附属设施。后果责任由乙方承担”然而,在没有搬楼之前,住户为人身安全考虑,不可能提前拆除附属设施,另外冬天上那去找买主来买附属设施。(院墙,仓房)那些附属设施虽然没那么的贵重,咋说也值千八百元的,政府为啥不能将所剩残值的那点剩余给点补偿呢?强行拆除的设施材料请问送到那里去了?营城认心知杜明,安置原住房的残值你们向苍蝇似的盯不放,真他妹的就连一个破旧已有60年的门窗,焼火都不燃,都不放过。
这不是巧取毫夺,趁热打劫吗?第7条虽然带有强行,恐吓,蒙骗行为色彩,大家知道已经触犯法律。已损害人民财产利益,在特定条件下附加的,不平等协议。在法律面前是无效的。政府部门,妄下规定。你可以用不同的态度面对别人的批评,你可以用各种理由掩饰所犯的过错,那只是一切的欲盖弥彰。并不能真正的逃避罪恶的控诉。别拿营城煤黑子是阿斗,拿你官吏是诸葛亮。我们要表达自己的观点,诉说我们的苦衷。政府要体体恤民心,别以为有一张会说的嘴,利用特权官卡压!
这不是巧取毫夺,趁热打劫吗?第7条虽然带有强行,恐吓,蒙骗行为色彩,大家知道已经触犯法律。已损害人民财产利益,在特定条件下附加的,不平等协议。在法律面前是无效的。政府部门,妄下规定。你可以用不同的态度面对别人的批评,你可以用各种理由掩饰所犯的过错,那只是一切的欲盖弥彰。并不能真正的逃避罪恶的控诉。别拿营城煤黑子是阿斗,拿你官吏是诸葛亮。我们要表达自己的观点,诉说我们的苦衷。政府要体体恤民心,别以为有一张会说的嘴,利用特权官卡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