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有效手段,旨在通过调节,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缩小收入差距,遏制贫富分化,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必须对高收入阶层起到有效的调节和控制作用,让高收入阶层的财富增长速度慢下来,并通过再分配拉近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之间的距离。然而,中国目前在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和征缴方面,却出现了高收入者大量游离在外或者严重征缴不足,而普通工薪族却覆盖面很广、征缴率很高,这显然有悖于个人所得税设计的初衷。
在生活成本不断抬升的背景下,以调节收入分配为目的的个人所得税,因起征点偏低,征收主体多为工薪阶层而备受诟病。
虽说,有关部门没有公开工资性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但是,普通工薪阶层是个人所得税主要承担者的格局短时间内不会发生变化。在个人所得税中,普通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仍将达到70%以上。如2010年人均收入仅增长11.3%、工资增长也不过17.9%,但个税收入增长却高达22.5%;虽然2011年9月大幅度提高个税起征点,但个税增幅同比仍然高达25.2%。这表明,中国居民在个税上的税收负担并没有得到切实降低。也就是说,相对于居民收入的增长,个税收入的增长,其实是一种并不公平合理的畸形增长。
从个人所得税立法来看,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初衷是不容置疑的。但个税的开征,却没有达到调节贫富不均的目的,相反却成了名副其实的“劫贫济富”的敛财工具。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本身存在着缺陷,如纳税主体的确定缺乏科学性,又如免征对象和范围存在很大的漏洞,再如起征点的设定缺乏科学依据等,都制约着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也使税收的公平性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更主要的是,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工资,直接就抵扣了,而富裕阶层由于自身的优势,收入多元化,极易以各种形式逃避纳税,加之一些行业、部门钻法律的空子,故意加大免征部分的收入比重,从而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因此,当物价抬高了生活成本,工资实际购买力大幅度贬值的时候,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就有可能成为劫贫济富的工具。
在生活成本不断抬升的背景下,以调节收入分配为目的的个人所得税,因起征点偏低,征收主体多为工薪阶层而备受诟病。
虽说,有关部门没有公开工资性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但是,普通工薪阶层是个人所得税主要承担者的格局短时间内不会发生变化。在个人所得税中,普通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仍将达到70%以上。如2010年人均收入仅增长11.3%、工资增长也不过17.9%,但个税收入增长却高达22.5%;虽然2011年9月大幅度提高个税起征点,但个税增幅同比仍然高达25.2%。这表明,中国居民在个税上的税收负担并没有得到切实降低。也就是说,相对于居民收入的增长,个税收入的增长,其实是一种并不公平合理的畸形增长。
从个人所得税立法来看,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初衷是不容置疑的。但个税的开征,却没有达到调节贫富不均的目的,相反却成了名副其实的“劫贫济富”的敛财工具。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本身存在着缺陷,如纳税主体的确定缺乏科学性,又如免征对象和范围存在很大的漏洞,再如起征点的设定缺乏科学依据等,都制约着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也使税收的公平性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更主要的是,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工资,直接就抵扣了,而富裕阶层由于自身的优势,收入多元化,极易以各种形式逃避纳税,加之一些行业、部门钻法律的空子,故意加大免征部分的收入比重,从而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因此,当物价抬高了生活成本,工资实际购买力大幅度贬值的时候,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就有可能成为劫贫济富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