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扬扬的李案之众多诡异之处已经众所周知,今天不再赘述。
谈谈一审判决刑期之诡异之处。
这个案子定性强奸案,且系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从目前公众所知信息及各辩护律师披露来综合分析,定性应该没有问题。
但从各被告所领刑期之中,我们确实看出来诡异之处。
先说基准刑:两人以上共同犯罪,强奸案的基准刑是十一年,每增加一人量刑增加两年,也就是说,只要罪名成立,这个案子的基准刑会在十五年甚至无期,本文按照十五年讨论。
其次,共同犯罪的刑期差别:共同犯罪中,如果有主从犯,那么,从犯比照主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假定李同学是主犯,其他都是从犯,从犯可以在十年以下量刑。如果没有主从犯(本案没有主从犯),那么就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作为量刑标准,但是,参照标准还是基准刑。
具体量刑:按照以上分析,根据检方给被告人的排名(检方这个排名应该是按照各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作用排列,所以,下文我们不再考虑犯罪过程中作用,只考虑案发后的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我们简单分配如下:李同学,十五年;王同学十四年;大魏同学,十三年;张同学,十二年;小魏同学,十一年。
然后,按照各被告的从轻减轻因素考虑。
未成年因素:四个被告都有,小魏同学在16岁以下,可以适当多考虑;
认罪及积极赔偿因素:三个小同学有,李同学,王同学没有;
立功情节:大魏同学有;
其他,没了。
看看量刑:
先看王同学,按照我们上面推算,他应该十四年,并且他没有认罪,也没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他的两年哪里去了?凭什么从轻?请注意:律师有罪辩护不是从轻情节!
这是量刑诡异之处之一。
大魏同学,他的刑期怎么算出来的?从十三年一直降了九年?
张同学,从十二年降到了三年,且缓刑。司法实践中,缓刑也算一次减轻,从了几次,减了几次?请注意:张同学只有两个从轻减轻情节,而三年是强奸罪的起点刑,除非罪名不成立!
这是量刑诡异之处二。
小魏同学,两个从轻减轻情节,且不满十六岁,加上犯罪过程中确实处于从属地位,减轻到缓刑可以接受。
最后说李同学,先解释一句,本人真的不认为他是个好孩子,此次领罪,也算是罪有应得。但如果是罚不当罪,说个大道理,那也是至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伤害。在同一案子里,凭什么其他未成年人可以减轻且减轻幅度巨大,他就只能从轻?我国刑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当然,是从轻还是减轻,法院可以有自由裁量权,但我们认为,法院应该根据案件性质的恶劣程度、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来考量,而不是根据被告人认罪态度,否则,则是在暗示“被告人自证有罪”可能是逃避刑罚的最好办法,这样的先例一开,后患无穷!何况,就本案未成年人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来说,那是法定情节不是酌定情节,只要你在实施犯罪行为未成年,那你就可以享受这个“福利”,刑法并没有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适用是在认罪前提下。我们的理解,在同一案件中,海淀法院你没有对未成年被告人从认罪态度方面来决定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的权力。
这是量刑最诡异之处。
最后声明:本人对小同学回家没有意见,对两个小同学的回家我们双手赞成,但是,对本案的量刑确实看不懂。
谈谈一审判决刑期之诡异之处。
这个案子定性强奸案,且系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从目前公众所知信息及各辩护律师披露来综合分析,定性应该没有问题。
但从各被告所领刑期之中,我们确实看出来诡异之处。
先说基准刑:两人以上共同犯罪,强奸案的基准刑是十一年,每增加一人量刑增加两年,也就是说,只要罪名成立,这个案子的基准刑会在十五年甚至无期,本文按照十五年讨论。
其次,共同犯罪的刑期差别:共同犯罪中,如果有主从犯,那么,从犯比照主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假定李同学是主犯,其他都是从犯,从犯可以在十年以下量刑。如果没有主从犯(本案没有主从犯),那么就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作为量刑标准,但是,参照标准还是基准刑。
具体量刑:按照以上分析,根据检方给被告人的排名(检方这个排名应该是按照各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作用排列,所以,下文我们不再考虑犯罪过程中作用,只考虑案发后的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我们简单分配如下:李同学,十五年;王同学十四年;大魏同学,十三年;张同学,十二年;小魏同学,十一年。
然后,按照各被告的从轻减轻因素考虑。
未成年因素:四个被告都有,小魏同学在16岁以下,可以适当多考虑;
认罪及积极赔偿因素:三个小同学有,李同学,王同学没有;
立功情节:大魏同学有;
其他,没了。
看看量刑:
先看王同学,按照我们上面推算,他应该十四年,并且他没有认罪,也没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他的两年哪里去了?凭什么从轻?请注意:律师有罪辩护不是从轻情节!
这是量刑诡异之处之一。
大魏同学,他的刑期怎么算出来的?从十三年一直降了九年?
张同学,从十二年降到了三年,且缓刑。司法实践中,缓刑也算一次减轻,从了几次,减了几次?请注意:张同学只有两个从轻减轻情节,而三年是强奸罪的起点刑,除非罪名不成立!
这是量刑诡异之处二。
小魏同学,两个从轻减轻情节,且不满十六岁,加上犯罪过程中确实处于从属地位,减轻到缓刑可以接受。
最后说李同学,先解释一句,本人真的不认为他是个好孩子,此次领罪,也算是罪有应得。但如果是罚不当罪,说个大道理,那也是至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伤害。在同一案子里,凭什么其他未成年人可以减轻且减轻幅度巨大,他就只能从轻?我国刑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当然,是从轻还是减轻,法院可以有自由裁量权,但我们认为,法院应该根据案件性质的恶劣程度、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来考量,而不是根据被告人认罪态度,否则,则是在暗示“被告人自证有罪”可能是逃避刑罚的最好办法,这样的先例一开,后患无穷!何况,就本案未成年人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来说,那是法定情节不是酌定情节,只要你在实施犯罪行为未成年,那你就可以享受这个“福利”,刑法并没有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适用是在认罪前提下。我们的理解,在同一案件中,海淀法院你没有对未成年被告人从认罪态度方面来决定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的权力。
这是量刑最诡异之处。
最后声明:本人对小同学回家没有意见,对两个小同学的回家我们双手赞成,但是,对本案的量刑确实看不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