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人应当服从规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的价值就低于规则的价值。没有理由说一群人的生命价值就高于某个人的生命价值。同样任何一个人的生命价值也不会高于一群人的生命价值。生命之间没办法进行价值衡量。
规则促使人的行为理性。但是这并不是表示人能够时时刻刻理性。而人一旦不理性了,他的生命价值也就随之丧失。不存在了被降低了!这就好象说罪犯也是人一样。不能因为一个人犯了罪,这个人的生命就一无是处了,不值得了,要是这样的话,还给罪犯什么人道待遇干什么?一旦人有错误,统统枪毙了算了!
世界上119个国家已经不用死刑了。这说明了什么?就算罪大恶极的人,也不能剥夺他的生命。我们还照顾着国民情感,从功利的角度只是对于罪大恶极的人保持死刑,但是这个权力也再紧缩。这个都尚且如此,怎么能说一个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还不是犯罪的人就是死不足惜的?
在我国的教育中,长期以来都缺乏人本和人文教育。缺乏尊重生命教育。这是造成这些孩子漠视法律的根源之一。同样,我觉得也会造成人们对生命的淡漠。这是很普遍的看法,在讨论撞了白撞的时候就很多人这样认为。违法活该啊!实际上这是非常错误的观念。这个和不把罪犯当人看的的传统理念据有着根深蒂固的联系。是比较失败的教育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