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工商局的回复,大家觉得合理吗?【接到该投诉后,市工商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投诉人张某芝称在其名下的某小区某号某单元1层1号房屋,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前男友张某军利用关系私自租给个人开黑饭店的问题与实际不符。该房屋是被其前同居男友的姐姐张某艳在2012年初作为大连某服务有限公司(有合法经营手续)职工食堂使用至今。2012年底张某芝和张某军解除关系,该处房屋因产权归属产生纠纷,2013年6月已被法院冻结待判。该房屋既然作为单位职工食堂使用,没有悬挂牌匾和对外经营,因此张某芝反映开黑饭店的问题未得到证实。】
第一;房子是我的我没有出租也没有办理任何餐饮手续,工商局所说的合法手续,是张某艳自己房子的餐饮证,具体餐饮证是真的假的不知道,因为现在有明文规定,住宅不可以办理餐饮证和饭店手续,工商局所强调的合法手续,是不是应该拿出来让有关部门鉴定一下真假啊,我是房主房证在我的手里,工商局你们所谓的合法手续是谁去办理的?
第二;我举报到工商所的时候,那个黑店明明挂着兄弟快餐的招牌,这个食药局的一位领导还拍了照片,你们去了牌子摘了,为什么你们是一伙的吗?还是你们工商所有问题?
第三;张某艳的房子2008年在香炉礁工商所办理了金容超市的营业执照,而超市在2009年末就不开了,你们发的营业执照在别处另作他用,我想问你们的营业执照是大连市通用的吗?还是全国通用的,证发完了干什么用就和你们没有关系了是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