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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瓜哥哥】131024讨论┆杀人真相大讨论!究竟是过失杀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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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intemuer_2008
  • 鸭梨山大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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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剧情的逐步发展,真相呼之欲出。关于十年前的”杀人“案,究竟应该怎么判定。作为普通观众的我们,一直都在为两对的命运而纠结。看两对被虐的死去活来,亲故们也跟着哭到昏天暗地 吧。那么我们就发挥侦探才能,一起来探讨下 吧。我找了网上的一则案例,看下是否案情类似,可以作为参考:
今年3月,在中山市东凤镇某中学,两初三学生因打篮球发生争吵而先后两次对打起来,后被同学劝开。在打斗中,15岁的“阿平”(化名)曾猛击过“小虎”(化名)的头部。在“小虎”返回课堂途中,突然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属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所致)。当天“阿平”被公安部门抓获归案。之后,中山市检察院向“阿平”提出刑事诉讼。同时,“小虎”的父母向“阿平”的父母及学校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合计81万元人民币。日前,中山市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别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双方辩护人意见分歧极大,争辩非常激烈。
  根据现场学生们的证词,此案的起因是:事发当日下午1时许,“阿平”与同学在校篮球场打篮球,“小虎”前来要求参与打球,“阿平”不同意,“小虎”就踢了“阿平”一脚,“阿平”随将“小虎”摔倒,后两人被同学分开。当“阿平”在洗手时,“小虎”又向“阿平”挑衅,并用手抓“阿平”的面部,随后,“阿平”打了“小虎”一拳。同学赶来将两人劝开,“小虎”走了十几米,突然昏倒,后抢救无效死亡。对此,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坚持认为:“阿平”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而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阿平”犯罪时已满14岁但未满18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从轻处罚。“阿平”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法医鉴定,表明“小虎”的死因并非外力击打,外力击打仅是诱发因素,而内因(先天性脑血管畸形)是死亡的原因;同时,鉴定结论反映死者颅骨无骨折,所受损伤轻微,均为非致命性损伤。因此,“小虎”是外力诱发了畸形的脑血管破裂而死亡,属猝死,而非被故意伤害致死。因而,请求法庭认定本案为一起意外事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公诉人认为,“阿平”故意伤害他人而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阿平”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据上述法律条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即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对一般刑事犯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小虎”的父母请求法院判令“阿平”的父母及学校赔偿丧葬费1万元、死亡补偿费20万元、死者生前抚养费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0万元,合计81万元。“阿平”的父母及学校均对赔偿数额提出强烈反对意见。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本报将跟踪报道。


  • 南希
  • 鸭梨山大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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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这么长,看得头晕眼花,又不是写俊秀与度熙的,那样我就有劲看呀!最讨厌看那些条条扯扯的了!


2025-12-04 12: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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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intemuer_2008
  • 鸭梨山大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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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我们来分清三者之间的区别

(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依其犯罪构成特征,我们可以明确区分两罪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其相同点是,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的发生都属于过失心态,即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其不同点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由此可见,区分二者的关键点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何谓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首先,何谓他人身体健康?当前刑法界通说认为刑法意义上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是指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的损害,包括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以致健康受到伤害和虽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者丧失两种情形
其次,所谓故意,是指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而在具体案件中,判断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根据只能是危害行为及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因此,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应根据具体案情从客观到主观进行判断,即从行为是否构成伤害行为再反推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进行分析,具体来说,应结合以下客观情况来加以判断:
1、过失致人死亡一般除了致死的少数特定伤情外,少有其他身体上的伤害。而故意伤害一般都有明显的身体受到伤害的伤情,反应出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
2、过失致人死亡中的行为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或劳动生产等场合,一般不具有非法性质。如家长管教孩子、老师管教学生等;而故意伤害致死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本身则具有非法性,属违法行为;
3、发生打击行为时的环境,是在什么情况下引起打击行为的,是因为日常琐事还是寻机报复,要查清有否导致故意伤害的微观环境。;
4、从打击工具上分析其一般情况下是否足以伤害对方。手持铁棒、刀等金属器械,一般情况下是足以伤害对方;拳打脚踢,一般不足以伤害对方;
5、从打击的力量频率上,一般来说,力量越大,频率越迅速,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就越大;
6、从双方的关系上,即行为人与被害人是素不相识、一般关系、亲密无间还是冤家仇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来正确判定是否有产生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
应特别注意的是,切勿忽视了未发生伤害结果(即轻伤或重伤)的客观事实,把轻微损伤当成了伤害罪的伤害结果,把一般的殴打行为误认为是伤害行为,把殴打的故意误认为是伤害的故意。把所有“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致人死亡而无罪(意外事件)的区别。
依其概念和特点,我们很容易找到其相同点,即客观上均存在死亡的结果。其不同点在于主观方面,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失,要么是虽然认识到危害后果有可能发生,但轻信它不会发生,即过于自信的过失,要么就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会发生,即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于意外事件,当事人在当时的心智状态下,不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会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要么是不能抗拒的外力造成的,要么是极端的偶然因素强力介入引起的。可见,区分二者的关键点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应当预见到死亡结果的发生,即对于死亡结果有无预见能力和义务。
行为人主观对于死亡结果有无预见能力和义务以何为据呢?
显然,在现实中,只能以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进行判断。简而言之,即根据当时客观环境下依行为人的心智状态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和义务。具体而言应充分分析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要分析、考察事发当时周围客观存在的宏观和微观环境。以全面掌握客观环境能够对行为人主观心态产生的合理影响。
其次,要根据正常人的一般标准,即具有正常生活经验的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当不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
再次,要依据具体行为人的心智状态来判断。包括行为人的受教育程度、专业知识、经验、身体健康状况等,看其应当不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

综上可以考虑到,贤锡当时是受到景泰挑衅,临时相约打架。没有事先预谋寻找打架地点,打架过程中,对方一度占据优势(对方是跆拳道什么几带的,忘记了,参考议员自述)。而贤锡只是读书好模范,成长条件也不好,吃的不如景泰,体能因此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况了,自我保护激发贤锡反击,只是,没有想到最后


  • mintemuer_2008
  • 鸭梨山大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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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三颗致命的钉子。所以,贤锡不具备主观故意性,也不存在过于自信导致疏忽,而完全是意外事件,是无罪的。

其三,当时的司法背景。参考五金店长的言论。比较黑暗的时期,议员权利相当大,徇私舞弊,公报私仇很容易,他跟兄弟俩出老千,我们一时忍气吞声也是自我保护,现在不能继续忍了,不然律师可比议员更黑心。结婚了,拿到股份,继续整死兄弟俩没商量。大小姐我看得被气疯不行!所以,不能结婚,死都不能结。
只是,再去翻旧账,议员不知道会不会被追究刑责,妨碍司法公证之类的罪名。

综上我的结论是:弟弟无罪,这是意外死亡事件。可以民事赔偿。俊秀需要还以清白,毕竟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就断案,是司法不公。俊秀可以要求司法赔偿,当然可以放弃。
好了,大团圆,鼓掌吧!是不是,我想的太美了捏,呵呵!


  • mintemuer_2008
  • 鸭梨山大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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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我要先失陪了,讨论就是要各抒己见,完全是看剧的热情使然,不牵涉任何角色之争。欢迎大家给我普及法律常识。更加欢迎知晓韩国法律知识的高手不吝赐教啊!


  • 釟鏑鍶鋵鉈
  • 前来围观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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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逆向思维一下,本案尚在追诉期内——如果是故意,又或者是过失,必当作出有罪判决——哥哥坐的牢是顶不了弟弟的罪的——如此,检察官资格肯定会被弹劾,弟弟基本身败名裂,白富美是肯定泡不到了,以后找个工作都难咯——结合剧情,编剧这样闹,她的脑子秀逗了??但案子肯定是会要重新做个结论的。
SO,天塌不下来,就别做杞人了!至于,收集证据神马的,那是编剧的事情,小伙伴们,可以散了


  • 答_案03
  • 1L喂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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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肯定有什么电视没播的部分 是 关键点。到最后娜丽完全想起来 才真相大白


  • fin773380
  • 1L喂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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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应当预见致人死亡这种结果的发生。回顾剧中的案件情节:本案直接致死死因是被害人后颈被同时插入三根钉子。以下证明贤锡不可能预见到木板有钉子的存在一、斗殴时间是发生在夜里,当时下着大雨,能见度差。二、贤锡极不熟悉案发地点(从剧中看很可能是第一次出现在案发地点),不可能事先知道木板上有钉子的存在。
至于故意伤害罪,这个应该要看被害者的伤残鉴定了。一般性殴打的话,应该连轻伤都算不上吧。


2025-12-04 12: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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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oaismilehaha
  • 1L喂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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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事发的地点是工地,坏境复杂,下暴雨,很多物证无法采集,我怀疑木墙上的钉子血渍都冲掉了,警察没找到真正的凶器,只知道是木板上的钉子,十年前的法证技术应该没有那么进步,理所当然的以为板子上一颗钉子,真正的定案的应该只有俊秀的供词,打了死者三下,俊秀身上的血渍,所以才会有议员的怀疑是俊秀和贤锡的共谋,而李辨的尸检证明三下是同时的,证明俊秀说谎,使怀疑加深,加上俊秀说话模糊I


  • lujahmeixiang
  • 前来围观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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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十年前,哥哥没有顶替弟弟,凭议员的背景,弟弟一生就废了,但是十年后就不同了,他们现在也强大了,所以这是用哥哥的十年青春挽救了弟弟的一生,我觉得哥哥那时的选择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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