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又重新看了遍《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房)申请须知》2013版 其中第16条如下
十六、关于不选房、不购房等情况的处理
选房活动开展后,申请户有下列情况的,起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作废,2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1、未按照规定选定住房的;
2、选定住房后不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3、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的;
4、因自身原因,签订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被解除的。
这段文字是什么意思 不是说今年不满意放弃 明年能直接摇号吗 怎么感觉看了这条 被剥夺了2014的申请资格了
请各位帮忙看看
十六、关于不选房、不购房等情况的处理
选房活动开展后,申请户有下列情况的,起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作废,2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1、未按照规定选定住房的;
2、选定住房后不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3、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的;
4、因自身原因,签订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被解除的。
这段文字是什么意思 不是说今年不满意放弃 明年能直接摇号吗 怎么感觉看了这条 被剥夺了2014的申请资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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