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原告1998年同居到2008年。2007年原告的姐姐把她的房子卖给我和原告37万。因为没有钱原告和我没拿首付贷款买了他姐姐的房子。欠的17万由我开商店偿还。因为开商店原告就和服务员在一起。2008年我和原告就不在一起同居了。2010年我自己贷款买了一处房产。原告一分钱都没拿现在贷款都是由我来偿还。2012年原告起诉我要分我的房子。一审原告的房子归原告。我的房子归我。原告提起上诉,又去我的房子把门头楼梯拿走了,我报警派出所说我和原告在打官司。这个房子还不一定是我的!派出所不管。现在原告又私自把我的房子出租了,而且开的饭店没有营业执照!派出所不管我应该怎么要回我的房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