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是指凡七品以上官吏、官爵得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等,如所犯为流罪以下,得减一等科处刑罚。
赎是指凡享有议、请、减等特权之人,九品以上官吏、官品应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及妻、子孙等人,犯流罪以下,准许纳铜收赎。但所犯如属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等“五流”之罪,犯过失杀伤期亲尊长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等罪应处徒刑者,故意殴伤他人致其废疾应科流刑者,男夫犯盗罪、妇女犯奸罪者,均不得减刑或收赎。
“当”亦称“官当”,指应议、请、减者及九品以上官吏,如犯一般徒、流罪,可以以官抵当刑罚,即用免除官爵的方式抵充徒刑或者流刑。凡以官当徒者,如系私罪,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如属公罪,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两年;如以官当流,三流均比照徒刑四年。若罪小官大,抵罪后留官收赎;若罪大官小,抵罪后余罪收赎。因官当而去官者,一年后可比原官降一等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