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建发〔201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发〔2006〕44号)和《淄博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08〕11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的收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商品房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的收取由收费主体向开发企业收取,不得向商品房购买者收取。供热、供水、燃气配套费的收费主体和收费标准按照淄政发〔2006〕44号和淄政发〔2008〕1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供电配套费的收费主体和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淄价字〔2010〕188号的规定执行。开发企业在交纳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后,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开发企业收取工料费、改造费等其他费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缴纳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后,应计入房屋开发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向商品房购买者单独另行收取费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由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物价局、市公用事业局、淄博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关单位就配套费收取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淄博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
是不是这个?不知是否还在使用此文件?I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发〔2006〕44号)和《淄博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08〕11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的收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商品房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的收取由收费主体向开发企业收取,不得向商品房购买者收取。供热、供水、燃气配套费的收费主体和收费标准按照淄政发〔2006〕44号和淄政发〔2008〕1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供电配套费的收费主体和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淄价字〔2010〕188号的规定执行。开发企业在交纳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后,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开发企业收取工料费、改造费等其他费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缴纳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后,应计入房屋开发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向商品房购买者单独另行收取费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由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物价局、市公用事业局、淄博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关单位就配套费收取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淄博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
是不是这个?不知是否还在使用此文件?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