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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然然 @紫铯蓅煋雨 欢迎加入,顺便帮忙签个到吧,谢谢支持如有打扰,敬请谅解被支持。而20多年来,从没有听说过一审法院作为第三人参加二审诉讼,这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包庇行为。如果,一审法院出庭参加二审答辩,就可以在二审庭审中发现一审法院是否依法审判和是否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这是二审法院所不希望看到的。对法院自身不利的法律,法庭从不去遵守,而这样又会纵容一审法院违法审判、枉法裁判。
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刑事审判,如果发生上诉,则一审法院应当在二审出庭,为自己在一审中的审判行为辩护和答辩,辩护、答辩不力,则承担不利的后果-------撤销一审裁决,如果发现枉法裁判行为,在二审中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所有涉及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刑事审判的公民、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在二审中应当积极的主张一审法院在二审中以第三人的身份出庭,参加诉讼。
对行政行为不服,行政机关在一审中将作为被告,出庭答辩,这是法律规定的。那么,对一审裁决不服,一审法院怎么能就无动于衷了呢?怎么就成了局外人了呢?所以,对一审裁决不服,一审法院在二审中至少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出庭答辩。
一审合议庭成员出现不同主张,最后以二比一通过裁决书,则不同主张的合议庭成员在二审中将分列为不同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支持原告主张的合议庭成员在二审中将以原告方第三人的身份出庭。可以行政复议而没有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起诉,一审法院撤销行政行为后,行政机关或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不服,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也可以或应当以原告方第三人身份参加二审诉讼。
一审法院作出了一审裁决,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决,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在二审中却不出庭答辩,不敢担当,但一审法院胸有成足,一审裁决在二审中很少被撤销,历来如此。即使在一审法院不出庭的情况下,一审裁决在二审中被撤销或被改变,也违背法理,因为没有经过一审法院的辩解,审判丧失独立性。
上诉方在二审中提出撤销一审裁决,而作为新出现的辩方(一审法院)在二审中却不出庭答辩,在一审法院不出庭答辩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却维持一审裁决,岂不是部门保护主义?二审形同虚设,走过场。
一审法院在二审中不出庭答辩却能得到有利的结果:一审裁决被维持。所以,二审程序根本不严谨、不公正,存在重大的缺陷。
这之前,民事、行政、刑事二审程序的重大缺陷,导致太多的一审错误裁决没有被纠正。抗诉机关派员支持抗诉,那一审法院为什么不能派员或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二审诉讼继续坚持自己的裁决或当庭接受裁决被撤销、改判呢?
一审法院在二审庭审中对撤销一审裁决的诉讼请求答辩、辩解、反驳有力,合理合法,得到二审合议庭的认可,才能被维持,否则被撤销。一审法院在二审中出庭答辩,不违反法律,同时也符合法理。
对于行政诉讼,在这一点上并不是法律的缺陷,而是法院对自身不利的法律不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并没有将一审法院作为第三人排除在外,所以一审法院在二审中是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出庭为自己的一审裁决辩护、答辩的。
一审法院在二审出庭答辩,更能彰显审判的独立性和司法的公正。程序的重大突破,意义非凡。
二审法庭通知一审法院以第三人的身份出庭答辩,是对一审法院的司法尊重,以免一审裁决被撤销或改判一审法院丧失辩护权。二审法庭通知一审法院以第三人的身份出庭答辩,也是体现一审与二审的独立性和司法的公正。
一审法院在二审以第三人的身份出庭答辩,并不是改革,也不是创新,而是过去法律执行不到位、对法理理解不到位。法院作为一个特殊的组织,在一审中是审判者,在二审中也应当是参与者。中国在审判程序的改革和创新上,可以走在世界的前列。
一审结束以后,一审法院的中立性质就不存在,所以,一审法院跟案件的处理结果有了利害关系,一审法院的主张写在了裁决书中,但这个主张在二审中有可能被否决。再说,虽然一审法院跟原案件事实没有利害关系,但一审法院自身还有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应当在二审中回答上诉人和二审合议庭的质询。
这之前,民事、行政、刑事二审程序的重大缺陷,导致太多的一审错误裁决没有被纠正。抗诉机关派员支持抗诉,那一审法院为什么不能派员或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二审诉讼继续坚持自己的裁决或当庭接受裁决被撤销或改判呢?
二审法院撤销或改判一审裁决,没有经过一审法院的辩解和反驳,也违反基本的法理,一审法院也有司法公正的需求,有权辩护和反驳,不能因为二审是上级法院,就被剥夺辩护权。
二审作出发回重审,不如一审法院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和案件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二审,四方会审。有可能还是五方,因为当初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也有可能意见不一致,应当分列为不同的第三人参加二审,有可能还是七方会审,有可能还是九方,行政复议机关不同意见的双方也应当分列为不同的第三人,一审双方代理人在二审中也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庭。被上诉人的一审代理人也应当是二审的第三人,与一审合议庭的诉讼地位平等。这样才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二审程序。
一审法院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和案件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二审诉讼,二审裁决就没有必要再作出“发回重审”的判项,法律就可以取消“发回重审”的判项,是真正的节约司法资源。一审法院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二审诉讼对一审合议庭产生的威慑作用,也有利于减少上诉案件的发生。
(学术讨论,勿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