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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注意一个人叫林明亮,大家千万不要被他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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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亮 ,男,汉族,1976年2月19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霍邱县长集镇砖桥村七零租,
生分证号码:34243197602192571;此人在2013年8月28日晚在合肥利用他人房屋进行转租“没有经过房主授权”,从中骗取了几千元钱,且毁坏了房主打房屋,是房主蒙受了几千元的损失,现在逃回家乡,我们都是刚刚出来的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被骗,报警了警察部受理,去法院,他们要我报警,还要我们到他家去找他说找到才能告,我们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几千元对于很多人来说我想着个数目并不小,对于我们大学生来说更是如此。所以我今天发这个帖子提醒大家以后租房要注意,不要遇到像林明亮这样的人


1楼2013-09-24 23:32回复
    逼好人就好,逼小人也妙!奶大惹人笑,奶小没人要!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3-09-24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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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02 16:46:31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哈哈哈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3-09-24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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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7楼2013-09-24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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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人就是这样不懂事,你不X他妈,他就永远都不知道你是他爹


          8楼2013-09-24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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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这件事我表示我再也不相信法律了,因为讲法律要钱,没钱别人都不理你


            9楼2013-09-24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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