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非法律人谈就是累啊。
这两个问题都不能笼统直接地回答,直接划为一体回答是错误的。但是我还是就你的提问进行一定程度的解答。
第一个问题是个伪问题。既然没有侵权凌美不会来起诉卖家,即使强行起诉也会是败诉。是个正常人都会知道这个可以依法起诉,但是不合理。卖家走私其具有知识产权物品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凌美当然可以针对卖家的走私侵权行为提出赔偿。但楼主硬是要讨论没有侵权但有走私这种奇葩情况,是指的就是走私的不是其具有侵权物品的行为这种情况吧?在这种情况下,凌美如果要起诉卖家,当然可以起诉,但是凌美需要举出证卖家走私侵权的证据,举证不能凌美将败诉。如果凌美发现卖家未经授权销售其拥有知识产权的物品,价格低于正常进口报关产品,当然可以合理怀疑卖家是通过走私的方法入关销售。在诉讼中,会和律师函中写的一样,要求以卖家销售未经授权的知识产权物品来起诉,这样民事诉讼中举证更容易。能民事解决的纠纷为什么要动用行政手段或者刑事侦查来解决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第一个问题的递进,涉及敲诈勒索罪与于行使权利之间的关系。
一个基本的前提是:你们是否对走私其拥有知识产权的物品这一事实有没有争议。
1、用恐吓方式行使没有争议的权利,不能入罪。
2、用恐吓方法形式有争议的权利,要看权利是否可诉。如果有可诉性,无论金额大小都不入罪。主张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为社会容忍,不产生令对方恐惧的心理。
3、对于毫无权利可言的勒索,构成犯罪。我一直用来驳斥你的理由用是第2种情况。
具体针对你提出的第二个问题:
如果凌美明知卖家走私(任意物品),无端要求你赔偿(毫无权利可言),则适用第3种情况,这是非法的。这点你是清楚的,也是你一直固执坚持在此处适用的观点。
但是如果凌美明知或者怀疑卖家走私他的知识产权物品,侵犯其知识产权,发送律师函要求赔偿,又有一定证据显示卖家可能确实存在走私其知识产权物品的行为,进而保留依法追诉权利(不论刑事民事),属于凌美和卖家对走私侵犯知识产权有争议,属于上述第2种情况,有争议,可诉,而且手段正当,卖家不服可以提出诉讼以正视听,卖家并不因此产生恐惧的心理,因此合理合法。
如果卖家基于被追诉非侵犯知识产权的走私的恐惧心理而向凌美赔付,这个心理的产生是卖家产生的事实认识错误,或者说是楼主自己产生了事实认识错误,而不是行为人凌美的事实认识错误(这一点是你错误的关键所在)。凌美对于卖家的非侵犯知识产权的走私不知情,只是发现或者怀疑卖家可能具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凌美和卖家之间没有权利的争议。因此适用第1种情况,对于收到的款项没有故意强迫的主观意图,这些款项若经查实,那就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你理解的偏差在于没有正确读懂这份律师函,再说一次,出入罪要求精确划分具体行为,不能想当然。纠结于律师函的个别字眼毫无意义,这不是起诉状,更不是判决书。
这两个问题都不能笼统直接地回答,直接划为一体回答是错误的。但是我还是就你的提问进行一定程度的解答。
第一个问题是个伪问题。既然没有侵权凌美不会来起诉卖家,即使强行起诉也会是败诉。是个正常人都会知道这个可以依法起诉,但是不合理。卖家走私其具有知识产权物品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凌美当然可以针对卖家的走私侵权行为提出赔偿。但楼主硬是要讨论没有侵权但有走私这种奇葩情况,是指的就是走私的不是其具有侵权物品的行为这种情况吧?在这种情况下,凌美如果要起诉卖家,当然可以起诉,但是凌美需要举出证卖家走私侵权的证据,举证不能凌美将败诉。如果凌美发现卖家未经授权销售其拥有知识产权的物品,价格低于正常进口报关产品,当然可以合理怀疑卖家是通过走私的方法入关销售。在诉讼中,会和律师函中写的一样,要求以卖家销售未经授权的知识产权物品来起诉,这样民事诉讼中举证更容易。能民事解决的纠纷为什么要动用行政手段或者刑事侦查来解决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第一个问题的递进,涉及敲诈勒索罪与于行使权利之间的关系。
一个基本的前提是:你们是否对走私其拥有知识产权的物品这一事实有没有争议。
1、用恐吓方式行使没有争议的权利,不能入罪。
2、用恐吓方法形式有争议的权利,要看权利是否可诉。如果有可诉性,无论金额大小都不入罪。主张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为社会容忍,不产生令对方恐惧的心理。
3、对于毫无权利可言的勒索,构成犯罪。我一直用来驳斥你的理由用是第2种情况。
具体针对你提出的第二个问题:
如果凌美明知卖家走私(任意物品),无端要求你赔偿(毫无权利可言),则适用第3种情况,这是非法的。这点你是清楚的,也是你一直固执坚持在此处适用的观点。
但是如果凌美明知或者怀疑卖家走私他的知识产权物品,侵犯其知识产权,发送律师函要求赔偿,又有一定证据显示卖家可能确实存在走私其知识产权物品的行为,进而保留依法追诉权利(不论刑事民事),属于凌美和卖家对走私侵犯知识产权有争议,属于上述第2种情况,有争议,可诉,而且手段正当,卖家不服可以提出诉讼以正视听,卖家并不因此产生恐惧的心理,因此合理合法。
如果卖家基于被追诉非侵犯知识产权的走私的恐惧心理而向凌美赔付,这个心理的产生是卖家产生的事实认识错误,或者说是楼主自己产生了事实认识错误,而不是行为人凌美的事实认识错误(这一点是你错误的关键所在)。凌美对于卖家的非侵犯知识产权的走私不知情,只是发现或者怀疑卖家可能具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凌美和卖家之间没有权利的争议。因此适用第1种情况,对于收到的款项没有故意强迫的主观意图,这些款项若经查实,那就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你理解的偏差在于没有正确读懂这份律师函,再说一次,出入罪要求精确划分具体行为,不能想当然。纠结于律师函的个别字眼毫无意义,这不是起诉状,更不是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