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摊丁入亩”的溢额多征问题
“摊丁入亩”政策并不能维持固定的征税数额从而抑制人民逃避税收。清朝前期实行“永不加赋”的措施时,曾希望通过将丁口数额固定下来的方法来保证丁银征收,避免人丁流失,加强对人民的控制。但是由于“永不加赋”的措施表面上固定人丁数额,实质上却无法使人丁附着于土地之上。
“永不加赋”并非“毋增毋减,定为常额”,而实质上使人丁数字增多。由于“摊丁入亩”政策的丁银数字是建立在“永不加赋”的定额基础上,因而“摊丁入亩”政策施行之时,人民就负担了更为沉重的赋税。
关于实施“摊丁入亩”政策之后,丁银税额是否是清政府官方公布的定额数字,可将清朝官方的定额数字与清乾隆年间各省编订的行省通志中相关材料所反映的实额数字制成一表(见表1)进行比较。
注:表1中数据据以下文献中的相关数据统计得出:《钦定大清会典》,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唐执玉,李卫监修.
《畿辅通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赵弘恩监修. 《江南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嵇曾筠监修.
《浙江通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谢旻监修. 《江西通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郝玉麟监修.
《福建通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迈柱监修. 《湖广通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李瀚章监修.
《湖南通志》(光绪)四十八卷赋役志户口一. 商务印书馆影印,1935;田文镜监修.
《河南通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岳监修. 《山东通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觉罗石麟监修.
《山西通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刘於义监修. 《陕西通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许容监修.
《甘肃通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郝玉麟监修. 《广东通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金鉷监修.
《广西通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鄂尔泰监修. 《贵州通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鄂尔泰监修.
《云南通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参看表1的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上列表格“实额”数据根据《四库全书》中各省通志记载摘入,但由于各省通志编纂时间有所不同,因而各省数字依据不同年份记载。
(2)各省通志编纂没有统一体例,各行其是,同时也因为各省征发赋役政策依据不同的社会经济诸方面特殊性,资料记载既不完备,也不容易统计。所以笔者采取光绪朝《大清会典》的“康熙五十年定额”数字与雍正年间的实额数字进行比较。
(3)各省在康熙末年至雍正年间,土地、人丁等变化很大,其中有卫所归并、更名校丁、行政区划的变动等诸方面的增减变化,笔者一般将当年民丁、丁银实额,按照五十年定额颁布时的土地、人丁、丁银情况予以还原,以便二者的比较能基于同样的基础。
(4)实际上,每一省的丁银都无法绝对维持康熙五十年(1711年)公布的定额数,而定额或实额同时也有各种不同的说法。
例如,有关定额数字,如直隶省定额丁银,据《清会典事例》,“直隶布政司,民丁屯丁税共四十二万四千四百四十四两一钱九分八厘”,《朱批谕旨》则有:“(雍正元年),……查通属……丁银共四十二万零八百两丁银……”。两说前后相差3000余两。这可以归结编审时间不同以及人丁丁银因归并带来的增减。另据《朱批谕旨》,雍正二年(1724年),山西请摊丁入亩,布政使高成龄奏,“查山西通省民屯田地……民屯丁徭共额征银六十五万一千六百八十五两”。而《清会典事例》,“山西布政司……共银五十六万三千七百十三两九钱九分,地差银七万八千二百九十三两二钱”,差额高达万余两。
因而,本文谨按《清会典事例》的记载进行比较。而实额数字更会随着具体征收情况,如加恩减免、归并等诸多复杂的原因而出现变动不居的情况。因而这里所进行的比较是就其大体上的变动趋势而言,无法对其准确的变动额度作出论断。
(5)四川一省一向以粮派丁,征收丁条粮银,丁粮合编,这使得笔者无法将丁银变化前后的数额较为准确的统计出来。奉天一地多属旗民聚居地,丁银收入很少,且此后垦荒者流动不定,未征丁银,所以本文皆不涉及此二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