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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说对李某一案不持立场,并一一列举了与李家毫无关系的四点说明,第五点则是“希望本案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审判,判断只产生在法庭调查辩论之后”。
看过视频后我也有几点要说:
1、陈律师第五点说:“判断只产生在法庭调查辩论之后”,可我发现陈律师已经有他的判断了,至于他的判断是什么我想看过视频的都清楚,我就不多说了。
2、陈律师说舆论一边倒,是因为现在社会的“仇富仇官心理”,再加上当初信息披露不足、信息不对称造成的。
舆论是干什么用的大家都知道,那就是监督,为什么要监督?怕司法不公!为什么怕司法不公?因为舆论监督对象有影响司法不公的能力!我相信有能力影响司法不公的,绝大多数非富即官,剩下的估计就是裙带关系了,这样的话这种舆论监督还真就是“仇富仇官”了。
至于说信息不对称,我想除了法官与能调阅全部卷宗的人,对于我们这些人来说的确是不对称的,但这些影响不了我们根据社会经验做出的判断。
对于被害人的身份我不做评判,下面只是我的假想,不必当真。(去过酒吧的人应该知道,有一些白领会在酒吧吊凯子,缺钱的女子则会在酒吧做陪酒,甚至有些还可以客串一下别的职业。以李公子的身份与多金来说,这是女人梦寐以求的金龟婿,对于混酒吧的女人那是勾勾手指的事。那为什么还会出现“轮奸”这种指控呢?说白了,人家看上的是你李公子,对你可以千肯万肯,因为后面可能有发展,哪怕没发展冲你的人人家也愿意,但如果你弄五个人来,那剩下的就只有恶心了。后面如果你的经济补偿到位的话,或许人家就当吞了个苍蝇,打落牙和血吞认了。可最后什么也没落着,只剩恶心了,放谁那里谁不告?)
3、陈律师提到舆论一边倒,提到了某些人不希望卖淫嫖娼的结果出现,进而得出某些人雇佣网络水军的结论,甚至影射某些黑恶势力伙同保护伞陷害良家无知少年。这种逻辑真的是太可笑了,也太悲哀了,是陈律师站的太高了吗?还是陈律师研究法律已经到了博士生导师的学术境界,不食人间烟火了!?
舆论一边倒您知道为什么,前年九月刚用未成年身份逃脱的刑责,去年九月刚劳教期满,今年二月又出这么大的事,舆论监督是再正常不过的了。舆论监督影响不了法律的判决,不做亏心事你不用去管舆论是不是一边倒。
至于影射某些人不希望卖淫嫖娼结果的出现,您是做律师的,套用您的一句话“要有证据、要对自己说的话负责”。
4、作为一个普通人,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真的渴望公平,哪怕是与我毫不相关的公平,哪怕是相对的公平,哪怕是形式上的公平,这也是我为什么关注这件事的原因。
如果说倒向受害人一方的是“网络水军”那我就当这水军中的一份子吧!我不希望谁受到无辜的指责,我也不希望谁逃脱法律的惩罚,我在看着,我在关注着,我也在思考着。。。
就如同11年9月一样,可以钻法律的空子,谁都说不出什么来,这回也可以再钻。。。
5、最后最想重提的是,舆论监督不会影响法律的判决,我相信舆论的监督对法律的公正是有积极作用的,所以陈有西老师不用操心舆论监督会导致对李某的不公。
另:其实所有人都知道您与李家没关系,您太多心了。
————个人见解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3-09-11 08:30回复
    楼主是有点理性和文明的仇官仇富。
    我感觉这官二代自身有问题(嫖,1000到2000元出台)。但是诬陷做局可能性更大,而且势力强大。从梦鸽控告酒吧屡屡碰壁、李在珂一告看守所所长就下台,可以看出酒吧方背景深厚(杨晓花不过是棋子儿)。


    2楼2013-09-11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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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20 09: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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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年九月刚用未成年身份逃脱的刑责
      --------------------
      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楼主这一点用不着质疑,李天一小的时候我从电视节目看过,知道他是96年出生,因为和我儿子同岁,所以对这个小孩多大我一直印象深刻,我对一大堆人非要把他弄成“成年人”非常不理解,就为了想让他多判几年???因为那时候李天一还是小孩子,还没犯罪,总不能改年龄吧?至于驾照,有钱人家给孩子弄个驾照还不轻松?李天一打人一事,李双江亲自道歉并赔偿。做的可以,达成谅解后,李天一被劳教一年,判的也不算轻。所以“钻法律空子”不成立!
      其实进房间之后的真实情况只有他们几个知道,当然会有QJ的可能性,可要怪只能怪杨女士一开始就对警方撒谎,什么处女、殴打、拖拽之说,夸大事实才让她报案的真实性打了折扣,要不然不会有今天这样被动局面,不过就算判了,还会有二审,法律赋予李天一和梦鸽享有上诉的权利。但我个人认为这个案子一审二次开庭的希望并不大。
      其实陈律师说的没有错,要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但定罪一定要谨慎,尤其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子。“定罪”证据要充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以舆论为导向,不冤枉好人也不放过坏人,人类文明能走到今天,法治的进步就是社会的进步,司法公正应该是我们每个普通公民所期望的。


      IP属地:内蒙古5楼2013-09-11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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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以为当律师的谨言慎行,行则有规,言必有据,看陈律师说的话,才知道是抬举他们了。一句"十五岁的少年不会强奸一米七的女人"(大意)就知道他的立场是多么地“公正”、“客观”了!只可惜大众的智商比他想像的高,这样的话只是自曝其丑、徒增笑料而已。


        6楼2013-09-11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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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上,你的这个观点我觉得需要说两句,不管持什么观点,都不能曲解别人的意思,然后再对着假靶子批判。
          陈有西的原话是问,15岁的人,在未强迫的情况下,是怎么样与1米7以上的人发生性关系。意思是说,1米7以上的人有足够力量反抗15岁的人,因此如果是强奸,在反抗过程中必然有强迫的痕迹。而不是你理解的"十五岁的少年不会强奸一米七的女人",这不是大意如此,而是曲解了原意。


          IP属地:陕西7楼2013-09-26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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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看李在珂和看守所的关系。


            8楼2013-09-27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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