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边界与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出台《解释》,明确了对于在信息网络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入罪标准及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
在认定上,《解释》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而在入罪标准上,则进行了严格的量化区分。孙军工称,浏览量5000以上、转发数500次以上的规定,是“经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后作出的规定。但《解释》同时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不论浏览或转发数,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解释》也同时明确了网络诽谤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即使被害人没有提起诉讼,也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出台《解释》,明确了对于在信息网络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入罪标准及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
在认定上,《解释》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而在入罪标准上,则进行了严格的量化区分。孙军工称,浏览量5000以上、转发数500次以上的规定,是“经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后作出的规定。但《解释》同时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不论浏览或转发数,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解释》也同时明确了网络诽谤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即使被害人没有提起诉讼,也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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