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重大教学事故;
二级:较大教学事故;
三级:一般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
第二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⒈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事故:
⑴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
⑵向不具备资格者发放学历证书;
⑶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⑷有关部门未及时(一周内)上报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
⑸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⒉教学过程事故:
⑴教师在课堂上泄私愤、讲脏话、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造成较大影响;
⑵教师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教学任务;
⑶泄露试题或试卷;
⑷抽查试卷,试卷内容错误超过15%及以上,或试卷标准答案错误超过15%及以上,(均以分值比例计);
⑸教师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无故缺课1学时以上(含1学时)或擅自请人代课(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⑹周学生无故缺勤率大于30%
⑺利用教学活动经商谋取私利;
⑻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过程中公、私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造成学生住院治疗;
⑼在实践教学环节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设备事故;
⑽教师或教学检查人员在上课、监考或巡视时,在教学现场打手机或发信息;
⑾错订、漏订教材,造成较大影响;
⑿除上述情节外,还包括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