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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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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原有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部队、学校、大型企业厂区等采用区域锅炉供热的单位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http://www.dqdaily.com/ztxw/2011/gongre/2011-10/17/content_870886_2.htm


1楼2013-08-15 07:4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