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媒体报道,在2011年末时李某和高中同学兰某还有另外几个朋友在北京的中国大饭店吃了顿25万元的“天价大餐”,饭后李某和兰某均称是对方请客,应由对方结账。结果饭店报警,二人被抓,最终李某一人被检方指控诈骗罪。兰某称,是李某请客,李某还给了她张银行卡让其去结账。而李某称是兰某请客,在当天中午时喝的价值7万余元的86年的拉菲红酒是兰某点的,也是兰某要求开的,李某不知道多少钱,结账时才知道酒的价钱。此事最后由兰某家长买单,据此,检方撤销了对兰某的诈骗罪指控,以诈骗罪向北京朝阳区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朝阳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该案。
看到该报道后作为一名专职律师有些愕然,吃“天价霸王餐”也能构成诈骗罪?!什么是诈骗罪呢?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那么 ,该案能否构成诈骗罪呢?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峰认为:首先:李某和兰某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非法占有这顿饭,说白了就是去之前就想着吃白食,吃完就是不给钱呢?我认为没有,本来,朋友聚会,找个饭店吃饭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没有人会说他们去的时侯就想吃霸王餐,就是想点最贵的最好的,就是想着吃完不给钱。这几个人再傻也不会不知道不结账人家饭店是不可能让他走出饭店大门的!所以,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犯罪目的不能被合理推导出来,主观方面的犯罪意图不成立。其次:客观方面,有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呢?如果有,那他们虚构了什么?隐瞒了什么?李某称兰某请客,兰某称李某请客,这算是诈骗罪成立中的虚构的事实,隐瞒的真相吗?或者说他们没有消费能力?事实上双方都有这个消费能力。李某家境殷实,兰某家条件也不错(最后是兰某家长结账)。再者,就算是家庭条件差一点,这也不应成为构成诈骗罪成立条件中的客观方面吧。最后:诈骗罪是有被害人的,那么谁在该案中受害了呢?李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指出: 被检方认定为受害方的中国大饭店,实际上利益并未受损,反而获利颇丰,女孩的家长后来已经把账单结清了,“一瓶红酒赚了4万多,还收了1万多的服务费”。这样一来,饭店没受损失,还赚了。
另外:该案在程序上也是有瑕疵的,作为事件当事人的兰某最后因家长把单买了而未被提起公诉,但其后作为证人出现在庭审过程中,兰某本身就对该案有利害关系,其做的证言可信度有多高呢?还有,李某的辩护律师也提出,兰某的证言前后矛盾,取保前五次都称是兰某本人请客,取保后改变了证言,其证言前后不一致,而且其证言也与饭店工作人员的证词也相互矛盾。根据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各证据材料必须能够得出一致结论,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才可以据以对被告人定罪。该案中兰某作为证人的身份不仅可疑,而且其证言也前后矛盾。并且,其在取保前五次的供述中均称自己请客,该证言有利于被告人李某,若真是兰某请客,那何来李某诈骗呢?据此,该案在证据方面已不可能达到定罪的条件。
当然,作为一名法律人笔者深知,未参与当时庭审,未见到案卷,仅根据媒体报道来作出李某构成或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均是草率的,但笔者也知道,执行法律要符合一般人的思维逻辑,这样的法治才接地气,才能真正树立起法律的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