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吧 关注:3,011,412贴子:96,030,477
  • 7回复贴,共1

网络言论也有“警戒线”,各位吧友要注意啊。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女歌手吴虹飞7月21日在微博上发表“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妈逼的建委。”被北京警方拘留。


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楼2013-07-27 22:52回复
    公民有表达的自由,而任何权利都有边界。公民不能用言论侵犯他人权利,不能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同时,公民也不能发表言论破坏公共秩序,给社会带来恐慌与不安。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将接受拘留和罚款处罚;刑法也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随意发表实施爆炸等不当的“恐吓性”言论,就可能引起人们恐慌,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混乱,将接受法律追究。


    2楼2013-07-27 22:54
    回复
      2026-03-22 02:34:48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然而,并不是只要发表了“恐吓性”言论都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或刑罚,而需要达到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程度。有些时候,公民发表形式上的“恐吓性”言论,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是为了表达某种不满或愤怒,任何常人都不会信以为真,自然也不会引起社会恐慌。


      3楼2013-07-27 22:55
      回复
        现实中,对于认定言论是否造成了社会恐慌,并不都是泾渭分明的。采取何种标准,直接决定了公民表达权的尺度。所以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言论者随后行为是否为进一步制造恐慌创造条件;二是社会公众是否相信了此言论,进而产生了恐慌;三是公安机关和言论指向者是否因此言论采取了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4楼2013-07-27 22:59
        回复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3-07-27 23:01
          回复


            6楼2013-07-27 23:05
            回复
              还需指出,近期,公民因言论被拘留甚至负刑责事件屡屡发生,而其中某些事件却引发争议不断。争议的根源在于,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对“恐吓性言论”给出较为客观的标准,往往只能依据执法者的主观标准。


              7楼2013-07-27 23:07
              回复
                标准缺位让执法者自由裁量权过大,有权力滥用的风险,还让执法行为难以服众。只有言论者确实犯了众怒,执法行为明显符合公众自然正义观时,公众才拍手称快,而当言论存在争议时,即使本应将其认定为违法,执法行为也难以得到公众认可,公众将担忧自身言论自由受到“不当”限制,进而天然地对执行行为产生抵触心理。标准缺位给执法带来了麻烦,更让公众对于言论的应有尺度无所适从,有违处罚法定、明确的要求。
                  自媒体时代,人人有了麦克风,公民表意能力被相应放大,责任也随之加重。有必要对何为法律上的“不当言论”给出明确标准,给公民言论划定合理的边界,让公民安全、合法地享有表达的自由。


                8楼2013-07-27 23: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