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知时效中断的事由有起诉,权利人提出请求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种情形.表面上,起诉是最有力和最容易证实和认定的事项,实际上却是最可能引起争议的.主要的问题在于,起诉后又撤回或者申请债务人破产?也可视为准起诉?又撤回的,效力如何,能否引起时效的中断?这个问题在此前已经有法官在实例中注意到.河南省商城县法院的胡开志同志还以"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准予撤诉的案件,诉讼时效能否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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