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万抚慰了瓜农的家属,并换来了感谢。
这钱谁出的?只是好奇而已。
从表面看,当事人一方的派出机构并没有允许当事人对另一方动手动脚。这完全是其个人行为,貌似还违法。从逻辑思维上来说,按照相关法律,这个赔付行为应该是其个人承担。
例如:一个私企单位派出的业务员在外地嫖娼被抓,然道应该是单位交罚款吗?!?!
所以我认为,从逻辑上来分析只有以下结果:
1)如果当事人一方的单位对外隐瞒了其允许当事人动手的指令。(按此逻辑,当事人的行为由其派出机构承担责任,所以,单位出钱)
2)如果当事人一方的单位没有允许派出人员动手,但事后出于好意,出钱安抚。那允许出钱的人是不是也违法了呢?那个单位好像是属于公共财政开支的单位,按理说财政的钱是人民交的,宣传总告诉我们“为人民服务,为纳税人服务”。但其中我想没有这一条吧:人民交的税可以为收税单位或使用税收的单位的个人的违法行为服务吧!!!!
是不是可以告其出钱者“渎职罪”????
乱花人民给其保管的钱!
如果确实有个法律条款允许这样干。那么所有贪污的公务员是不是也可以参考这一条法律?都是违法,也都可以单位埋单???
3)如果当事人一方的单位既出了钱,也没有违法。只能说明这个出钱的行为得到了其单位股东或老板的认可。我们即可认定该单位为公司性质的单位。 那以后该单位就应该换牌子了。不能叫什么什么局。。。 而应该叫什么什么保安公司。
否则即违反了相关公司名称注册的相关法律规定。
你可以注册个“XX市西瓜贸易局” 吗????
还是只能注册个“XX市旺财西瓜贸易公司” ??
或则当时允许其注册的相关政府部门反错误了,也渎职了。。。。
随便问问而已。让版主笑话了。。。。
这钱谁出的?只是好奇而已。
从表面看,当事人一方的派出机构并没有允许当事人对另一方动手动脚。这完全是其个人行为,貌似还违法。从逻辑思维上来说,按照相关法律,这个赔付行为应该是其个人承担。
例如:一个私企单位派出的业务员在外地嫖娼被抓,然道应该是单位交罚款吗?!?!
所以我认为,从逻辑上来分析只有以下结果:
1)如果当事人一方的单位对外隐瞒了其允许当事人动手的指令。(按此逻辑,当事人的行为由其派出机构承担责任,所以,单位出钱)
2)如果当事人一方的单位没有允许派出人员动手,但事后出于好意,出钱安抚。那允许出钱的人是不是也违法了呢?那个单位好像是属于公共财政开支的单位,按理说财政的钱是人民交的,宣传总告诉我们“为人民服务,为纳税人服务”。但其中我想没有这一条吧:人民交的税可以为收税单位或使用税收的单位的个人的违法行为服务吧!!!!
是不是可以告其出钱者“渎职罪”????
乱花人民给其保管的钱!
如果确实有个法律条款允许这样干。那么所有贪污的公务员是不是也可以参考这一条法律?都是违法,也都可以单位埋单???
3)如果当事人一方的单位既出了钱,也没有违法。只能说明这个出钱的行为得到了其单位股东或老板的认可。我们即可认定该单位为公司性质的单位。 那以后该单位就应该换牌子了。不能叫什么什么局。。。 而应该叫什么什么保安公司。
否则即违反了相关公司名称注册的相关法律规定。
你可以注册个“XX市西瓜贸易局” 吗????
还是只能注册个“XX市旺财西瓜贸易公司” ??
或则当时允许其注册的相关政府部门反错误了,也渎职了。。。。
随便问问而已。让版主笑话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