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问题需要弄清楚。
一是,原告真的是陪酒女吗?虽然新闻最后说,“曾在涉案的Global Club酒吧工作的刘先生表示,酒吧等夜店场所经常有女性陪酒员助场……”。这只不过是“说明”某些酒店确有陪酒女,并不能“证明”原告就是陪酒女。
二是,陪酒女就是卖淫女吗?不能排除有些陪酒女就是“陪酒不卖身”的。违背对方意愿发生性关系,依然属于强奸。李天一方说,从酒吧离开时,女孩并没有反抗。到达酒店后,受害女没有明显反抗,且“醉酒”状态并不明显。李家一方并不能证明把原告带到酒店就是其自愿的,所谓“醉酒”状态并不明显更是一个极带主观性的解释。
上述一面之词和似是而非的理由,都是“李家人从李某某本人口中了解到”的。于是“无罪辩护”出笼的链条成了:因为李某某说自己无罪,李某某的家人也就坚信儿子无罪;由于李某某的家人要求以“无罪辩护”,律师就按照要求作“无罪辩护”。将事实和法律置之一旁的律师,能完成这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