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如果是陪酒女,那么就可以随便任李天一强奸、轮奸?如此滑稽的说辞,不由让人想到当年药家鑫的“激情杀人”说,警察的“戴套不算强奸”,还有彭宇案的“常理推断”,以及女大学生被奸杀的“受害者激烈反抗”,等等,还有一度被传得沸沸扬扬的“轮流发生性关系”之说。陪酒女的身份不是受害者的原罪,如果只是因为受害者陪酒女的身份,就可以为身犯轮奸罪的李天一做无罪辩护,那中国法律是不是已经沦落到可以认定轮奸陪酒女无罪的地步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受害者是怎样的身份,即便是作为卖淫女,其由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同样不容侵犯。如果其身份的特殊,成为李天一的无罪借口,那就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更是对中国法律的强奸!我们无需质疑李天一辩护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辩护动机,虽然我们希望李天一及其同伙得到惩罚,但本质上我们更希望看到司法公正。律师、法官能不被舆论左右,不被名声金钱左右,必须遵守应该的法律精神与职业道德,遵守应该的社会价值与公平价值,否则在这个公平正义已经极度脆弱的社会里,只会引发更多的焦虑与不满。 “每一个判例都是公众法治信仰的基石;而每一次失误都可能导致信仰的崩塌”。正义不是刻在大理石或铜板上,而是铭记在公民们的心中。当李天一一而再,再而三的搅动人们对于司法正义的企盼神经,实质被触动的是,一个社会的底线如何被筑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