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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讨论】救人未成功是否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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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四川达州市郊莲花湖景区,吴波、陈敏等4人到此玩耍。不料,陈敏和另一女伴不慎坠湖,远处游泳的吴波曾潜水救援。他当时在水中抓住了其中一女子的手,因太重无法将其救起,为求自保于是放手。事后有人谴责吴波“为何要放手,没有尽到救朋友的责任”。经协商,吴波和另一男子各拿出5万元作为赔偿。


IP属地:上海1楼2013-07-12 21:49回复
    事件经过:
    吴波是这样叙述事情经过的:“我从七八米外的地方潜水过去救人。我在水中拉住了一个女孩的手,虽然不知道是谁的,我只想把她拉出水面。但是她在水中不断挣扎,我也被拉入水中,狠狠地呛了一口水。我怎么拉也拉不起来,自己也跟着下沉。坚持了1分多钟,我实在拉不起她,因为太重,稳不住了。我想,我的水性也不是很好,我心里也很矛盾,到底是继续救还是松手?如果继续拉着救人,很可能我也会把命搭进去。在几番挣扎之后,我选择了松手,决定先保住自己的性命,再找其他办法救人。松手后,我眼睁睁地看着两人沉没。”
      对于两个女孩的死亡,吴波内心自责不已,这是可以理解的。用他自己的话说,自己“只剩愧疚,我恨自己没有能力将她们救起来,确实对不起她们!”而且,眼睁睁地看着两个未成年女孩在自己面前走向死亡,这是怎样一种不可遏制的悲哀和无奈啊。
      但是,有人谴责吴波“为何要放手,没有尽到救朋友的责任”,甚至两个死亡女孩的家人也提出“两男子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就让人觉得有点过分了。第一,吴波并不是引起险情的人,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只有道德上的救助义务,所以不构成不作为侵权行为。第二,吴波并没有“见死不救”,已经尽到了救助责任,他是在判断自己无法救起落水者的情况下才放弃的。第三,我们提倡见义勇为,但也应该是在保证自身安全、讲究科学方法的前提下救人,如果不能量力而为,盲目蛮干,不仅救不了别人,连自己的生命也会搭进去,这不是我们倡导的见义勇为。因此,提出追责吴波是不适当的。而死者家人虽然出于悲痛可以原谅,但应该从法理上讲清道理。否则,我们还怎么发扬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
      现在,经过派出所的协调,双方初步达成协议,2名男子各拿出5万元作为赔偿。应该说,这个5万元只能说是生者出于同情,自愿对死者家庭的慰问,是不能称为“赔偿”的,因为这里不涉及承担责任的问题。


    IP属地:上海本楼含有高级字体2楼2013-07-12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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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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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一下,又看了一下背景情况,两名男子均已成年,两名女子均未成年……


      IP属地:上海来自手机贴吧12楼2013-07-13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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