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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尧都区法院一案多裁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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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都区法院一案多裁为哪般???
本刊记者 正法
邢国印先生坐在记者面前,显得愤慨又无奈。他显然是位刚强的北方男子汉,他向记者诉说了从2009年为自己一笔价值4.7万元的债权走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在尧都区法院经过了四次裁定至今无结果,邢国印悲伤地讲述起这件事的前因后果:邢国印是土门镇南社村村民,曾任多年村干部。杨乃昌是原土门粮站站长,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他俩在工作中相识,杨乃昌的粮站多经站在经营中资金受困,先后五次向邢国印借款,多着上万,少着几仟元,到1999年9月9日两人结算,杨乃昌累欠邢国印47768元,两人并达成房屋抵押还款协议,杨乃昌用粮站在南社村租地皮盖起的28间房产一座院落向邢国印做了抵押,直到2009年,历经十年之久,杨乃昌掌管的粮食系统的土门粮站多经站在改革开放大潮中日薄西山,一天天在萎缩,十年没还邢国印一分钱。到2009年本息累欠邢国印216812元。邢国印无奈于2009年3月将土门粮站多经站告上法庭。在尧都区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2009年4月23日尧都区法院作出了临尧民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最后双方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尧都区法院并做出了(2009)临尧民初字第673-1号执行裁定书将杨乃昌土门粮站多经站在南社村建起的24间房产和院落一座归邢国印所有。当时,邢国印又给了杨乃昌25000元现金。这次长达十多年的借贷拖欠纠纷总算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就在邢国印与杨乃昌这对老搭档、老冤家多年的愁眉刚舒展,双方饱经风霜的脸庞刚刚露出笑容时,突然听到一声尖历的吼叫,把两人都惊呆了。案外突然冒出一个异议人,异议人来头不小,改变了法律的运行轨迹,也改变了尧都区法院领导和办案法官的判案标准。
异议人叫临汾市永荣运输公司,法人代表张红明。张红明向尧都区法院提出的异议内容是:在2007年6月杨乃昌将南社村的28间房产和院落以105000元卖给永荣运输公司,按说他们之间的买卖是不能成立的也不受法律保护,杨乃昌早于1999年将此房和院落抵押给邢国印也经尧都区法院调解裁定结案。然而此案却变出怪异轨迹,朝着反方向发展。
请看尧都区法院就此案做出的四次裁定书:
第一次裁定:尧都区法院于2009年作出了临尧民初字第673-1号执行裁定书,内容是将杨乃昌所有的位于尧都区土门镇南社村的房产(24间平房)及院落一座归邢国印所有。
第二次裁定:尧都区法院于2010年11月6日作出(2010)临尧民监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本院(2009)临尧民初字第673-1号执行裁定书。
第三次裁定:尧都区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09)临尧执异字1263-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是中止本案对尧都区土门镇南社村的24间房屋及院落一座的执行。
第四次裁定:尧都区法院于2013年5月9日又作出(2009)临尧法执字第1263-2号执行裁定书:中心内容是邢国印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位于尧都区土门镇南社村的房屋(24间平房)及院落一座返还(或交付)给临汾市永荣运输有限公司。逾期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以上四次裁定书的运行轨迹是:主体是南社村24间房产及院落一座归属问题;第一裁定给了邢国印,第二裁定撤销了第一裁定,停止给邢国印,第三裁定是中止执行,第四裁定是夺回要给永荣运输公司。按实际案情,此房产早于1999年就抵押给邢国印,2007年杨乃昌与永荣运输公司的买卖协议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尧都区法院为什么悖理法律而滥裁,法律的尊严何在?人民法院的威望形象何在?如此践踏法律的行为到底为哪般?
反映人:邢国印
电话:13509770869


1楼2013-06-25 22:01回复